2018年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909中国法制史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种姓制度
【答案】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
种姓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十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即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 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低等种姓对高等种姓必须俯首帖耳,一心一意侍候高等种姓,路遇高等种姓时必须侧身而立,不得与之同行。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娃(即迎提),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
2. 大宗正府
【答案】大宗正府是设于元朝中央机构,由蒙古贵族主管,主要审理蒙古贵族犯罪以及部分色目人、汉人诉讼的司法机关; 其品级和唐宋的大理寺相仿,但是职守比较特殊,主要是贯彻民族分治政策,按照民族成分和等级身份的不同,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宗正府的具体受案管辖范围各代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类:①蒙古贵族及其投下蒙古人、色目人的刑事诉讼案件; ②上都以及大都一带蒙古人、色目人的案件,以及这一地区汉人和蒙古人、汉人和色目人相涉的案件; ③部分汉人案件,主要是对其犯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略或拐卖逃亡人口的等重要刑事犯罪进行管理。
3. 约法三章
【答案】“约法三章”是指西汉初年的一项立法活动。汉高祖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之时,为了争取民心,便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与繁密严苛的秦朝法律比较,简便易懂,故使“兆民大悦”,颇受秦人欢迎。后来,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的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汉帝国的统治者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承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
4. 诣闭上书
【答案】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勤,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
申冤,这叫“诣阔上书”。出现这样的越诉行为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以如此; ②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诱,不负责任,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以如此; ③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诣闻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5. “天坛宪草”
【答案】“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因宪法起草委员会主要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而得名。该法共11章113条。《天坛宪草》虽有明显缺点,如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夕,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规定了国会采用两院制,并设置了国会委员会,坚持了责任内阁制,对总统的权力作了多方面的限制。
6. 三司会审
【答案】三司会审是明清两朝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次的制度。
7. 鬼薪、白粟
【答案】鬼薪、白粟为我国秦汉时期一种刑罚方式。对男犯处以鬼薪,对女犯处以白粟。根据《汉旧仪》中的有关记载,“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果”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鬼薪、白粟是较城旦春轻一等的劳役。
8. 五城察院
【答案】清朝京师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五城察院。京师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城(犹今制设区),每城设一衙门,掌治安。长官为巡城御史,并设有兵马司,设指挥、副指挥、吏目等官,专司“访缉逃盗、稽查奸究”等。五城察院审理管界内发生的户婚、田土、钱债、斗讼等案件。杖罪以下由巡城御史自行审结,徒罪以上报刑部定案。凡人命案件,由五城兵马司指挥相验报巡城御史审断; 盗窃案件,由副指挥与吏目踏勘别解,重者报巡城御史审理。凡徒罪以上的命盗案均拟判后报刑部定案。
9. 《大清新刑律》
【答案】《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公布后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故《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行。《大清新刑律》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编,共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另附有《暂行章程》五条。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从刑包括掀夺公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由于时势所迫,清政府在修订新刑律时,
虽然在许多根本性问题上有所保留,但仍在法典的编纂形式上做了较大的改变。
10.存留养亲
【答案】存留养亲,是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答,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亦为后代法律承袭。
二、论述题
11.试述北京政府的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答案】192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条例》和《刑事诉讼条例》是旧中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诉讼法典。根据这两个法典,北京政府的诉讼审判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初级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机关。地方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一审机关。高等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三审(终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二审机关。大理院,为法令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之初审,亦即终审机关,亦为不服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案件之第三审(终审)机关。(2)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按规定,初级审判厅审理第一审案件。而实际上却未成立,仍由县知事这一行政长官兼理民刑事案件。实际上恢复了封建时代行政与司法合一、行政长官十预司法的审判制度,从而造成重大弊端。
(3)行政诉讼相对独立。北京政府采取欧洲大陆司法制度,把行政诉讼与普通民事、刑事诉讼分开。
(4)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北京政府除了修订刑律外,还根据加强军阀专制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刑事特别法规。其适用优先于普通法,以发挥特别法的专门制裁作用。
(5)军事审判的专横武断。北京政府设立的各级军事审判机关,按规定平日管辖军人案件,战时或戒严期间负责审理普通案件。
(6)广泛引用判例与解释例。北京政府为了更有效、灵活、及时地镇压人民反抗,维护自身统治,还大量引用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作为审判的依据,成为主要法典法规的重要补充。
综上所述,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一方面深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影响,另一方面又保留了不少中国封建法律的传统。反映了北京政府的法律体系、法律内容及方法实施方面在新旧交替时期的特点。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就其本质来说,在于竭力维护封建买办阶级的统治; 就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来看,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继承了晚清法律近代化转型的成果并有所前进,对后来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影响。
12.为什么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制有“左倾”错误?
【答案】因为土地革命时期的各项立法规定有着“左倾”错误的体现,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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