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经济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能源市场供给观
【答案】能源市场供给观,是指在承认能源资源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能源产权制度,确定和培育产权主体,界定产权边界和交易规则,将能源资源及其产品纳入市场供给制度用以追求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
2. 税收
【答案】税收,又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税收具有国家主体性、公共目的性、政权依托性、单方强制性、无偿征收性和标准确定性的特点。
3. 财政
【答案】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财政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宏观调控和保障社会稳定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财政的主体是国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 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财政的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三个部分。
4. 公平交易权
【答案】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实现,必须依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劣质销售、价格不公、计量失度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加以禁止。
5. 外资并购
【答案】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
6. 经济管理主体
【答案】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具有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的
特征。
7. 反倾销
【答案】反倾销是指各国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以限制进口的一种法律手段。构成倾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所谓“正常价值”的确定方式包括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 出口第三国价格; 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流通费用、利润等组成的组成价格。
(2)损害事实存在。指产品对进口国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通常以本国产品销量是否下降,失业率是否增加等因素作为判定是否存在损害的量化依据。
(3)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联系。
8. 审计监督
【答案】审计监督,是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接受第三方的委托,对审计指向的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查证、鉴证、评价等一系列行为。审计监督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审计监督隶属于国家机关监督,除发挥自身监督职能外,同时对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监督起重要作用,从而发挥审计监督对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的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二、简答题
9.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答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无代理权。
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所谓无代理权,仅指行为人对于正在实施的民事行为无代理权,包括根本未取得过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曾经取得的代理权已归于消灭。
(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善意”是指当特定法律状态不存在时,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存在有特定的法律状态。此时,交易相对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自己的确有理由相信存在有特定的法律状态。通常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善意的情形:
①被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或未就特定民事行为对该他人进行授权,交易相对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
②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③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
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
④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但被代理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持有的介绍信或空白合同书系“盗用”的,不发生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
(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
(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10.什么是电力法?
【答案】电力法,是指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以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为立法目的的法律。
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法》制定于十余年前,它反映的仍是政企不分、垄断经营的市场结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达到了一定深度之后,要在长期被少数国有企业垄断电力等领域引入竞争,向非国有经济成分和社会资本开放,电力体制改革成了我国经济改革的重点之一。按照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对电力行业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11.简述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制度。
【答案】(1)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
(2)应予查处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类违法行为
①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或者故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②在进行国有资产转让,处置国有的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③在实行国有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出租,或者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对其中的发包方、出租方、经营者、管理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④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私分企业财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⑤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如不提或者少提折旧、大修理费,少摊成本或者不摊成本,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隐瞒收益,资产不入账等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行为。
⑥国有企业在行使经营权时滥用权力,侵占国家所有者权益,或者在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对损害国有股权益和中方权益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⑦有关主管部门行使出资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时的失职、读职行为。在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时,应坚持重在制止和挽回流失的原则,应坚持依靠各级政府,注意与有关部门相互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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