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义绝
【答案】“义绝”是我国唐朝时期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义绝”是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强制离婚的要件。《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但在实际上,丈夫居于家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而妻则受到夫家的严格控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违者,“徒_年”。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2. 廷杖
【答案】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明代“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对朱亮祖父子和薛祥施用此刑,朱亮祖父子被鞭死,薛祥被杖毙。自此以后,廷杖逐成定制,廷杖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3. 三司会审
【答案】三司会审是明清两朝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次的制度。
4. 《中华民国民法》
【答案】《中华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一部民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从1929年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继承清末和北京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民法典(主要是日本及德国的民法典)的民事立法原则,依然采用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形式,至1931年陆续完成,即《中华民国民法》,共五编1225条。该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法典立法模式。这部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我国无独立民法典的历史,肯定了自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以来我国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民事法律规范所取得的成果,对扭转我国自古以来重刑轻民传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简答题
5. 请简要陈述汉朝法律对商人地位的规定。
【答案】(1)汉朝推行“重农抑商”,对商人采取歧视的态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①商人多因货物流通而非定居一所,不利于国家进行户籍登记管理。
②按照汉朝早期的黄老思想中的道家“愚民政策”以及儒家精神对个人以敦厚、淳朴以及“重义轻利”为道德标准的要求,一般认为商人“重利轻义”、巧言令色。
③汉初经历了长期的战争要休养生息,加上中国自古是农业文明,强调农业,认为商业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中属于“末业”。
④封建统治者认为商人不事生产,只通过货物流通而致富,引起了贫富分化,并且这种富庶和身份等级关系脱节,破坏了身份等级体系,是构成纷争和动乱的根源之一。
(2)汉朝在法律上对商人的地位一般有以下的特殊规定:
①商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平民,但是和其他平民分开登记管理,称为“市籍”,根据这种户籍,商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很大限制,主要表现在为官资格、占有田地资格和穿衣、乘车等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行为的限制。
商人不但不能为官,三代以内有“市籍”其子弟也不能为官。同时,禁止商人参与土地交易。此外,汉初对商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也予以限制:“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贾人勿得衣锦绣……乘骑马”。
②对商人的特殊打压政策,表现在:缴纳算赋时,商人要加倍缴纳; 在征发摇役时,市籍者是首先征发的对象; 商人子弟不能为官。
③汉武帝时期强行要求商人申报财产以征收税赋,为了防止和打击虚报和瞒报财产的商人行为,发布了“告:络令”,奖励人们告发瞒报财产的商贾,告发得实的,可以获得被举报者一半的财产。
这些规定都使得商人成为汉朝平民中一个特殊的阶层。
6. 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的发展演变。
【答案】隋唐律“名例律”是由《法经》“具律”发展演变而来,其演变过程如下:
(1)战国时期李惺制定的《法经》六篇的第六篇《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篇,其位置位于律尾。
(2)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使得类似于刑法总则篇的《具律》的位置既不在首,又不在尾。
(3)三国曹魏《新律》(又称为《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从而改变了以往刑法总则篇的位置既不靠前,又不靠后的弊端,使得在法典编纂体例上朝着科学性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4)西晋《泰始律》将《刑名律》分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
(5)南北朝《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冠于篇首。
(6)隋朝《开皇律》和唐朝《唐律疏议》均采用这种方式,并且在《唐律疏议》中对《名例律》的总则性质作出了确切说明,不过不同于现今总则的含义。总之,唐律是对以往立法经验的
总结和提高,使封建法律制度更加系统、科学和完备。
7. 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内容。
【答案】(1)背景
1935年1月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刑法》,人们通常称这部刑法为“新刑法”。此法分两编,总则编分12章,99条,分则编分35章,258条,共计357条。从具体内容来看,它与1928年《刑法》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
(2)主要内容包括:①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的稳定,并对“首谋者”从重打击。新刑法分则第一章首先规定“内乱罪”。“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这就是说,一切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政治集团,尤其是工农群众的革命行为都要被判刑坐牢直至杀头。
②关于维护“国交”方面的条款
“妨害国交罪”规定:“私与外国战斗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友邦元首犯故意杀人罪者,处死刑,本条之未遂罪罚之。”新《刑法》的这些规定主要指的是对外国元首的“故意伤害”以及“伤害”等罪,但由于国民党政府的对外妥协,所以,即使是反帝爱国的思想,也成了新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③关于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统治秩序的条款
保护私有财产权和整个统治秩序,是这部刑法典的重要任务之一。新刑法分则对危害私人财产权的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就有12章,占分则全部35章的三分之一以上,它涉及社会经济秩序的各个方面。这些有关经济“犯罪”中列举的被“侵犯”的客体,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最主要的是指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财产,然后才是一般人民群众的财产。
④继承封建主义的法律传统
继承封建的法律原则,主要表现在:其一,维护家庭的等级尊卑关系,巩固以父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统治; 其二,保护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新刑法甚至对强奸妇女和幼女的犯罪行为,也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⑤确立“保安处分”原则
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彻底消灭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在新刑法中仿效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列有“保安处分”专章,详细规定保安处分的适用。在“保安处分”的适用上,只要国民党政府认为谁是有“犯罪之虞”的“思想犯”、“阴谋犯”等,就可以将他送进劳动场、集中营,对他们进行肉体的、精神的摧残。
⑥“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该《刑法》第1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这个原则本来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同封建司法专横制度作斗争时提出来的,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国民党刑法抄袭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只是为了显示“宽大”、“调和”,实际上是法外有法,刑外有刑。
三、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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