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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国际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用尽当地救济

【答案】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条件之一,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用尽当地救济的两层意义:①要求受害人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并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 ②要求受害人充分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救济办法中的所有程序,例如诉讼程序的传讯证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有关文件、证件等。

2. 外空条约

【答案】外空条约是指《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开放签字。它以多边公约的形式将“外空宣言”所宣告的9条政策性原则转化为国际法原则,并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充实和扩大。1967年《外空条约》常被称为《外空宪章》,因而被认为是外层空间法的基石。《外空条约》是一个框架性条约,其规定多为具有拘束力的基本原则。

3. 强行法(juscogens )

【答案】国际强行法作为一种维护世界秩序的法律手段,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这样的法律规则只有具有同样性质的强行法律才能更改。国际强行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一般性,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②公认为不许损抑,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特殊性。③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换。即只有新的国际强行法规则方可对原有的强行法规则进行更改。

4.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答案】无害通过权是指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通过系指船舶为了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且不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不包括停靠泊船处和港口设施,但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因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援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停泊或下锚则是允许的。无害通过则是指通过只要小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外国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规则和习惯,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沿海国对所有行使无害通过权的船舶不应有任何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沿海国应将领海内己知的对航行有危险

的情况予以适当公布。

5. 领土

【答案】领十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表面的特定部分,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主权的范围和空间,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层领土组成。一国对另一国领海、领空或其底土的侵犯,都是对该国领土的侵犯,该国完全有权依据国际法进行自卫。

6. 二元论

【答案】二元论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否属于一个体系的学说之一,该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它们各有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渊源和不同的调整对象。这种学说从19世纪末以后在中欧得到充分的发展。代表人物是特里佩尔,安齐洛蒂和奥本海。

7. 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

【答案】(1)属地管辖又称领土管辖,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依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力。

属人管辖又称国籍管辖,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此外,这种管辖还扩大到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的管辖。

(2)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区别:管辖权依据不同。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主权为依据,属人管辖权以国籍为依据,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相比为次要的或派生的。

(3)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联系:属人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是为维护这种管辖而产生或存在的,并且其行使要受这种管辖的限制。

8. 否决权

【答案】否决权又称“五大国一致原则”,是指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表决程序中,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小参加投票或者弃权,小构成否决。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为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宪章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提交解决的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二、简答题

9. 简述外交豁免权。

【答案】(1)外交豁免权的概念外交豁免权是指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一般来说,“外交特权包括豁免,

而外交豁免则不能包括一切外交特权,虽然豁免确属于外交特权的主要的并且重要的部分”。

(2)外交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使馆的豁免和外交代表的豁免以及其他人员的豁免。

①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a.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b. 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c. 通讯自由;

d. 行动及旅行自由;

e. 免纳捐税、关税;

f. 使用国旗和国徽。

②外交代表的豁免包括:

a.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

b. 寓所、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c. 管辖豁免。

第一,刑事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绝对豁免。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但存在例外情形: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 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 外交代表或其他享有管辖豁免的人如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之反诉”。

d. 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e. 其他特权与豁兔。

10.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与在大陆架内享有的权利,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答案】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大陆架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国家基于主权原则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享有国际法规定的权利,二者存在联系和差别。

(1)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与在大陆架内享有权利的联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联系源于地理范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所重叠。为了解决这一重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载的关十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2)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与在大陆架内享有权利的区别

①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 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它必须经过宣告。现在世界上人多数沿海国都主张了专属经济区,而且有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