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06诉讼法学专业综合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一事不再审
【答案】《两权公约》第14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大陆法系称为一事不再审,英美法系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其要求任何人已以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以审判或惩罚。一事不再审原则有利于维护判决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但其根本意义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2. 犯罪记录封存
【答案】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于被判处轻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该制度有利于弱化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使其能够更快、更好地回归社会。
3. 死刑复核程序
【答案】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其特点为:
①适用对象具有单一性,即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②对于死刑案件的不可缺失性,即必须经过核准程序。
③诉讼程序具有特定性,即它是死刑案件的终结程序。
④程序启动具有主动性,与其他审判程序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同,死刑复核程序不需经告诉而自动启动。
⑤死刑核准权具有专属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有核准权,而不是所有的人民法院均有核准权。
4. 执行的变更
【答案】执行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生效裁判在交付执行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需要改变刑罚种类或者执行方法的情形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的活动。依法对一些生效判决或裁定予以及时变更,有利于发挥刑罚对罪犯的惩罚和教育改造作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的变更包括死刑执行的变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对新罪或漏罪的追究程序以及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几种情形。
5. 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
【答案】(1)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
(2)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区别
①案件不同。退回补充侦查的只能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而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②补充侦查的机关不同。退回补充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机关是检察院,但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6. 申请回避
【答案】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二、简答题
7.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止的基本特点。
【答案】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情况或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刑事诉讼中止制度的基本特点有:
(1)刑事诉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即既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又可以发生在起诉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审判阶段;
(2)刑事诉讼中止后,既不能撤销案件,也不能终止诉讼,而只是将诉讼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直到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以后,诉讼才恢复进行;
(3)刑事诉讼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继续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
(4)刑事诉讼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专门机关的办案期限,也不影响当事人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中止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打击犯罪保障无辜,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8.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答案】(1)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四种:
①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
中明确规定依照《刑法》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②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包括:滥用职权案; 玩忽职守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案;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等。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非法搜查案; 刑讯逼供案; 暴力取证案; 虐待被监管人案; 报复陷害案; 破坏选举案等。
④除上述三类犯罪案件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对此应理解为:只有极个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上述刑事案件,其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负有特殊的监督责任。
9.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
【答案】(1)刑事诉讼终止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刑事诉讼终止应符合两个条件:
①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②必须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之一,才能终止诉讼。
(2)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
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是:一旦作出诉讼终止的决定,所有诉讼活动都要立即停止进行,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也因诉讼终止的决定而失效。刑事诉讼终止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打击犯罪,有重要意义。
10.简述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
【答案】(1)刑事自诉案件的概念
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a. 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c. 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d. 侵占案。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a. 故意伤害案,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b. 非法侵入住宅案; c. 侵犯通信自由案; d. 重婚案; e. 遗弃案; f.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9. 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h.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