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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06诉讼法学专业综合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无罪推定

【答案】无罪推定是指凡受到刑事指控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要求法院在依法最终作出判决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法官进行审理时不得带有罪的偏见,应先把被告人作为无罪的人看待,以保证被迫诉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两权公约》

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无罪推定原则所作的解释是:

(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2)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3)疑案应作出有利于被控告人的结论;

(4)被控告人享有一系列体现无罪推定精神的诉讼权利;

(5)公共机构不能预断案件结果。

2. 自诉人

【答案】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自诉案件原则上由被害人提起,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

3.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答案】《两权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包含两层含义:

①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自证其罪;

②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陈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和文明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仟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外《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

4. 辩护权

【答案】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辩护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 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 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 辩护权不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 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

5. 保外就医

【答案】保外就医是指罪犯病危或患有恶性传染病、不治之症等,不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的医院治疗而由罪犯提出保证人担保其在监外执行和治病期间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制度。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为了防止罪犯在监外危害社会和滥用保外就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6. 执行的变更

【答案】执行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生效裁判在交付执行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需要改变刑罚种类或者执行方法的情形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的活动。依法对一些生效判决或裁定予以及时变更,有利于发挥刑罚对罪犯的惩罚和教育改造作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的变更包括死刑执行的变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对新罪或漏罪的追究程序以及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几种情形。

二、简答题

7. 法条分析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试分析法条所涉及的问题。

【答案】(1)上述法条的定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是关于二审中发现一审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一审判决,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本条的立法特点

本条列举了几种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对于明确列举的情况,一旦发现,就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对于其他违反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也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

(3)本条所列情况的分析

①关于“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理解。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公平和公正,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原则上要公开。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己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原则上不公开。)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其他案件都必须公开审理,否则就是违反公开审判制度。

②关于“违反回避制度”的理解。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为了保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能够秉公执法,我国确立了回避制度。凡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应

当依申请或主动回避,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

③关于“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理解。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告和被害人,他们的诉讼权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因而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换言之,如果没有影响公正的判决,原则上不再发回重审。

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理解。一审当中的审判组织包含独任制和合议庭,法律对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以及适用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审判组成不合法无法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理解。除了明确的列举的事项之外,只要出现了违法法定程序,并且可能影响公正的判决,就应当适用191条的规定。

(4)本条的适用规则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存在本条规定的情况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里“应当”也就是“必须”不允许例外。二审法院应当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

(5)本条规定的意义

①按照程序法治的理念,正当的法律程序不仅有利于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而且其本身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刑事诉讼涉及到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的重大利益,因而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对于强化一审法院的程序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促使一审法院更好的遵守刑事诉讼程序。

②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扩展了二审法院的监督范围。二审法院在审判中小仅要监督一审法院实体的合法性,而且要监督其程序的合法性,从而加强了二审法院的监督权。当然,这也是为二审法院确立的监督职责,要求二审法院在二审中监督一审法院的程序合法性。刑事诉讼法

8. 简述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

【答案】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

(1)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包括代为听取当事人、嫌疑人的陈述,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等。

(2)送达诉讼文书。送达诉讼文书包括送达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文书、诉讼文件和其他文字材料。

(3)通报诉讼结果。通报诉讼结果包括通报诉讼的进展及诉讼各阶段,如立案、实施侦查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不起诉、第一审和第二审的结果等。

(4)移送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

(5)移交赃款赃物或扣押物品等。

(6)引渡。引渡是指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罪行或判刑的人,根据该国的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项制度。

(7)其他诉讼行为,如相互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等。

9. 如何理解和掌握“有逮捕必要”?

【答案】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