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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815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论述题

1. 如何理解恩格斯的以下论述:“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文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09页)

【答案】恩格斯的这段话是关于法的起源的规律的论述,即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1)法的出现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不是突然产生的。

国家和法其实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产生的。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原始习惯开始转变为对每个氏族成员都有约束力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习惯法,以团结全体氏族社会的成员,维护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违反习惯法者采取特殊的强制措施。这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标志着法的产生。

(2)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习惯在人们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后来,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推进,法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国家进行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形式一一成文法。

法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也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规范的过程。

2. 论述基本权利中“基本”的含义

【答案】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有如下六方面含义:

(1)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人所以成其为人,原因就在于人是把生命与权利融为一体的动物。离开了后者,人可能连动物都不如。基本权利正是这样一些表明一个人不依附另一个人而与他人具有同等人格与尊严的使人得以自立的权利。它是人被获准掌握的并被社会用制度保障普遍认可的区别于动物的标准,它的法定化对任何人都是不可缺的。没有基本权利,人将不成其为人。

(2)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

被视为基本权利的权利,每一项都代表着人参与社会生活深度和广度的一个方面,将人从任何一种社会关系中隔离出去,都预示着人的不完整。人参与某种社会关系时被承认的主体价值不能替代参与另一种社会关系时的主体价值。基本权利中的每个单项,都不能用另一个单项来替换。

(3)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对国家而言,它要求国家不得随意更改公民所享基本权利的种类;

对公民个人而言的,它要求公民在基本权利面前约束自己的任性,通过自律以珍惜基本权利。公民既不能放弃基本权利,也不能把基本权利转借于他人。

(4)基本权利的稳定性

基本权利的绝大多数种类是按时间效力划分出来的永久权和不直接对应义务的绝对权。它与人的人身相始终,在人生命的整个旅程中是稳定不变的。初生幼儿与毫重老人的生命权具有同等价值,不知尊严为何物的儿童与把尊严视为生命的成人在尊严权上受到同等保护。

(5)基本权利的母体性

基本权利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它在整个权利的大系统内起着中轴的作用,权利内容的充实和丰富都以基本权利的轴心为起始。在以宪法展现权利的力一式为标准对权利分类的时候,基本权利可以分为宣言的权利和包含的权利两类,包含的权利就是从宣言权利的母体中滋生出来的权利。

(6)基本权利的共似性

能够以保障人权最低限度实现为文明标准的现代各国,尽管社会制度小同,文化背景和传统有很大的差异,但在人权内容的肯定上却有共同性或相似性。这一点说明的正是恩格斯所指出的人权具有超越个别国界的性质。不管国家制度有多大的本质不同,社会是由人构成的这一点是相同的,共同的人的社会总能找到如何对待人的共同标准。

综上六点,所谓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指的就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

3. 论述执政党政策与国家法律的一般关系。

【答案】(1)执政党政策的含义

执政党的政策,是指一定的政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实现特定的任务而规定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等行动准则的统称。

(2)执政党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执政党政策与法律紧密相连,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的经济基础; 体现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具体表现在两者的相互作用上:

①执政党的政策对法律的作用

执政党政策对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a. 执政党的政策,特别是党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b. 在实施法律中也不能脱离党的政策的指导,党的政策特别是具体政策,有助于法的执行和适用与形势相适应,促使法的实施合乎实际。

c ,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执政党政策办事。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而党则主要是通过政策来实现这一领导,指导国家的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正确的政策体现正确的领导,错误的政策导致错误的领导。随

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我国应当从依靠党的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既要贯彻党的政策,更要强调依法办事,依法执政,依法治国。

总之,执政党的政策对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有着指导作用,国家的任何一项工作都离不开政策的领导,有关法律的活动当然也离不开执政党政策的指导。但是,这种指导并不意味着执政党的政策高于法律。

②法律对执政党的政策的作用

法律是实现执政党政策的一种重要的、小可缺少的工具。法在制定和贯彻执政党的政策中也起着一种特殊的作用。

a. 执政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根据,一旦国家机关将党的政策定型化、法律化,就使党的政策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因此,从实质上说,执行了法也就实现了党的政策。宪法对执政党基本政策的制定,基本法律对执政党在某些具体政策的制定上都具有指导作用。法律体现了执政党的政策的精神和内容,有时执政党的政策可以直接成为法律的构成要素。立法可以丰富和发展既定政策,促进政策的完善。

b. 法所具有的国家意志属性、国家强制属性和国家规范属性,也决定了它是实现执政党政策的最有效的手段。

总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离不开政策的指导,政策的贯彻和实现也离不开国家法律的推动和保证。

然而,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中的两种不同的现象,各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的属性,不同、表现的形式不同、实施的力一式不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力一面:

①所体现意志的属性不同。党的政策是全党意志的体现,表现为党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内部”的; 而法律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为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则,他们必须是公开的,面向社会公布的。

②表现的形式不同。政策可以由或者完全由原则性的规定组成,可以只规定行动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 法律则是以规则为主,不能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否则,权利和义务界限不明,难以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加以有效调整。

③实施的方式不同。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党纪保证实施,但党纪只能适用于党内; 而法律则是以匡}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可以对任何违反省实施制裁,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④稳定性程度不同。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虽然党的根本政策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大量的具体政策往往随着形势的变化](1J 随时调整,否则便不能发挥及时的指导作用; I (1J 法律则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法律一般是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如果变动周期过短,则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便处于捉摸不定的状态,这样就不能建立起良好的法律秩序。

这些区别表明二者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各有其特殊性和特殊作用。既不能以党的政策去代替国家法,否定法的特殊作用:也不能用法去否定党的政策,取消政策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