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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财经大学刑法学711专业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宪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简答题

1. 村民对村务监督权的内容。

【答案】村民只能参与与其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而重要性较低的决策,则由村民委员会作出。为了保持对于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予村民一系列监督权利。

(1)村民具有审议权和评议权。村民每年在村民会议上,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同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使得村民对于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得到制度化。

(2)如果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则有权启动罢免程序。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有权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要求罢兔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在村民提出罢免案之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山村民投票表决。如果有选举权的村民中,过半数投票支持罢免要求,则罢免案通过。

(3)村民对村民自治体的事务享有相应的监督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第2款则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具体而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都应当及时公开。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第3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4款规定了村民委员会违反村务公开义务之后村民所享有的救济途径,即向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也可以行使罢免权。

2. 简述英国内阁和政府的区别。

【答案】英国的内阁和政府同是行政机关,经常被人混同称谓。实际上内阁只是政府的核心,不是政府的全体。严格来说内阁和政府是有区别的。(1)他们的组成人员不同:内阁是由首相组阁时邀请在政府中担仟重要职位的人组阁的。他通常包括首相、财政大臣、外交大臣等人,而政府成员则包含全体阁员、非阁级大臣。

(2)组成人员的职责不同:内阁阁员参加决定国家政策、指导全国行政工作的内阁会议,而非内阁阁员的政府成员则一般不能参加内阁会议,只有内阁会议讨论其主管的事务时才有被邀请参加的可能,但是这些政府成员对其主管事务中的某些问题有权提请内阁会议讨论。

(3)运作方式不同:内阁卞要靠委员会和秘书处工作,目前有国防委员会、外交委员会、经调政策委员会等,每个委员会通常由首相或一内阁成员担任主席。秘书处是首相统领内阁的行政和咨询中心。而中央政府辖下的大小部门约有200多个,较大的部有20个。各部门只设大臣1人,相当十副大臣的国务大臣,政务次官及常委次官各若干名等。

3. 简述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卞要特征。

【答案】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组成的统一的联盟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1般由州、邦、共和国、自治领域等构成。各成员单位的边界是历史形成、相对稳定的,而非联邦中央划分的结果,所以在联邦制下一般不存在行政区域划分。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征有:

(1)从权力划分关系看,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的权限划分是依据宪法明确加以规定的。宪法关于权限划分的内容,往往是基于中央和成员单位的合意,不单独取决于联邦中央的意志,权力模式一经宪法确定具有较强稳定性,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随意加以更改。

(2)从形式上看,在联邦制国家既有联邦宪法,也可能有成员国宪法,存在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两套立法、行政、司法系统,上下级政权机关之间不存在绝对的从属关系。

(3)从对外关系上看,公民既有统一的联邦国籍,也可能有成员国国籍,联邦国家虽是统一的国际法主体,但有的联邦制国家允许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权。前苏联的部分加盟共和国甚至还在联合国拥有合法席位。

4. 试比较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有何区别(例如,比较两部宪法中有关国家主席权力的规定)。

【答案】(1)1954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

1954年《宪法》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政府权力配置的基础性原则。基本模式为:以权力机关为最高机关,其权力基础为普选; 权力机关产生国家主席、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其他机关; 最高权力机关设置常设机关。1954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中央的授权,地方领导人也由中央政府任命。在对国家主席权力的规定中,1954年《宪法》对于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是不争的事实。国家主席的权力有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家总、副总理等,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总动员,接受外国使节,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等权力。

(2)1982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

该宪法废除了领导干部的终身制,继续保留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同时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子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1954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的区别

①1954年宪法对十主席在任期四年之后是否可以连任、可以连任儿届、是否可以终身任职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原因是当时参考的宪法大多没有连任的限制,而且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当时国际国内的形势看,限制任期的提议并不现实。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还将其任职时间由四年改为五年,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以保证权力的正常过渡与

衔接,且增加了对国家主席连任的限制,明文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体现了新中国政治民主的发展。

②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不再拥有原“五四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两项权力:即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统率武装力量的权力。这就在实际上使国家主席从原来的“实权”元首变为“虚位”元首,国家主席只在形式上代表国家,象征国家。但是,在当今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山于自1993年以来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万位一体”局面的出现,作为国家元首的中国国家主席,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的“虚位”元首,而是可以利用其国家主席、党中央总书记及中央军委主席的三重身份对其拥有的职权进行整合运用。这也就在实际上使其拥有了“实权”元首的特征。

5. 结合我国《立法法》第88条之规定,简要叙述我国立法和法规的合法性审查权限。

【答案】(1)我国的立法审查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执行它所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在这种政权框架下,最高法院等其他国家机关自然不具有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只能落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身上。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我国立法审查机制的合法性权限

①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③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④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日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6. 宪法规范是否可以直接对私法关系产生拘束力?

【答案】在我国宪法规范还不能对私法关系产生拘束力,其原因在于:

(1)尽管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却可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这就决定了宪法发挥效力的重心也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宪法规范对国家公权力的效力;

②宪法规范对公民、私人团体等的效力。

从总体上来看,世界各主要国家在很长一段时期更倾向于将宪法视为对国家公权力的防范,而较少承认宪法在私法领域的效力。

(2)有学者认为,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意在保障人民免受国家权力滥用的侵害,完全是针对国家而设立的。依照这种宪法理念,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只关乎对国家权力行使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