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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833法学B卷(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preferential duly

【答案】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又称特惠关税,是对来自某一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全部或部分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优惠关税的给予可以是互惠的,如通过双边协定,相互给予优惠关税,也可以是非互惠的,即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单方面的非反向的优惠关税,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按照普惠制原则的优惠关税。还可以依照最惠国原则给予优惠关税。

2. 反向一致

【答案】反向一致(negative consensus )程序,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告时所遵循的程序和原则。根据这一程序,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除非出席会议的成员都一致同意小通过该报告,则该报告即获得通过。这一程序实质上是一票通过程序,只要一个成员同意通过该报告,则该报告即获得通过。它区别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协商一致(positiveconsensus )通过程序,即报告的通过需要获得参加会议的所有成员的同意。该程序是一种准自动程序。

3. Compulsory licensing、强制许可

【答案】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ing),是《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特殊规定,指国家专利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直接允许有关的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都应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流弊,例如不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是非独占性的,除与利用该许可的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不得转让。

4. 区域贸易协定

【答案】区域贸易协定(RTA ,是GA TT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指WTO 各缔约方通过自愿签署协定,取消产品货物贸易或其他贸易的关税和贸易限制,从而发展之间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以增加贸易自由,包括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等形式。

5. 税收居所

【答案】税收居所是指作为税收标准的,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税法上判断个人是台属于本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之一,就是看个人在境内是否构成拥有居所的事实存在。

6. 关税税则

【答案】关税税则(Customs Tariff),是指一国制订并公布实施的按商品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是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依据和标准。其内容由三部分组成:税号、商品名称和税率。关税税则按照商品的属性将其分成农产品、工业品等大类,以原料组成为主,结合商品的加工程度、制造阶段、最终用途、目的等划分成半制成品、制成品等小类,称为章、主目和子目等,关税税率按税目逐项订出,可以是一目一率,称为单式税则或一栏税则; 也可以订为一目两率或一目多率,称为复式税则或多栏税则。

7. 不可抗力

【答案】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act of God),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小可抗力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小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8. 适航责仟

【答案】适航责任,是在国际海上货物合同中规定的承运人的基本责任之一,指承运人须负有保证船舶适航性的责任,具体含义包括:①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良好状态,在正常状态下能够安全航行; ②船员的配备、船舶的装备和供应适当; ③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9. Lex Mercantori

A

【答案】商人习惯法(Lex Mercantoria),即中世纪的商人法。1012世纪产生于意大利、法国、德国的自治城市中,是从事欧洲和东方之间贸易往来的一个特殊的商人阶层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商人习惯,与当时的当地法、封建法、皇家法、教会法等分列,其中海商法最为发达。其特征在于跨国性、行业性,并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由商人自己执行,程序简单方便,强调公平。中世纪以后,商人法逐渐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

10.支票

【答案】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要求,支票上一定要有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委托、付款人名称、付款地、出票地及出票日期、出票人的签名、支票签发的金额小得超过付款到期日在银行存款账户上的金额。各国法律都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11.外资企业

【答案】外资企业是相对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而言的一种国际投资企业形式。目前,国际上对外资企业尚无统一的称谓和定义。一般认为,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12.法律适用条款

【答案】法律适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指为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也可以是第三国法律; 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 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

13.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答案】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即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包括: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14.单证严格相符原则

【答案】单证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亦应互相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承兑或议付; 付款行、承兑行和议付行不得接受单证之间、单单之间有不符的单据,否则开证行有权拒绝偿付上述银行; 如果开证行接受不符的单据,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补偿开证行; 如果受益人或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那么银行无权拒绝付款、承兑、议付,开证行无权拒绝偿付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

15.Schnutthoff

【答案】施米托夫(Clive M. Schmitthoff)(1903-1991)是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德国柏林大学和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先后在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多所著名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英国冲突法》、《出口贸易》、《货物买卖》、《出口货物买卖中的法律问题》、《公司法》、《变化着的经济环境中的商法》、《出口贸易代理协议》、《国际贸易法的渊源》等。施米托夫一生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的教学与研究,他的学术地位和声望促成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他对国际贸易法学的最大贡献在于他建立了现代国际贸易法的理论体系。

16.投资特许协议

【答案】投资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其主要特征是:①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 ②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和公用事业建设; ③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17.互惠原则

【答案】互惠原则,是指两国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对方的国民和法人以对等的待遇或权利。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两国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国民待遇,被认为是形式上互惠,并不要求两国国民在彼此国家内所享有的具体权利范围完全相同; 另一种是两国相互给予对方国民某种特定范围内的完全相同的权利,被认为是实质互惠,但由十各国经济实力和社会发展的差异,

在实行过程中仍会产生实质上的不对等。

18.定期租船合同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常见形式,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配各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定期租船合同最大特点是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出租人只负责船舶的维护、维修。

19.本票

【答案】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所有国家的本票都要求记载: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到期日和付款地的声明、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地点的声明、出票人签名等。如果本票不符合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和出票地法律的规定的,本票无效。

20.统一实施原则

【答案】统一实施原则是中国加入WTO 承诺的内容之一,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已建立特殊关税、税收和法规制度的经济特区和其他地区以及各级政府。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力一式适用和管理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国家以下一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及其他措施。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所有个人和实体均可提请中央政府注意中国贸易制度中未统一适用的情况,包括其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议定书项下的承诺。

二、简答题

21.简论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作用。

【答案】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惯例的一种,它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由一些民间国际组织将其整理并编辑成册,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这些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经当事人选择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1)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①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整理、编撰而成的贸易规则,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适用。

②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地位。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赋予国际贸易惯例法律效力。如我国《民法通则》、《海商法》等法律都规定,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这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国内法效力;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际贸易惯例的地位与效力也得到充分肯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广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的惯例,因而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③国际贸易惯例多为任意性规范,由双方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在协商的基础上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