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本文是对票据行为制度进行专题研究的尝试和探索。笔者从票据的起源入手,以充分发挥票据的经济功能为视角,对我国的票据行为制度进行了反思,目的是建构一个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并与国际票据立法相接轨的票据行为制度。文章的研究范围包括票据行为的基础理论、票据行为的构成、解释与规制、票据行为的体系、票据行为实证研究等。在各个研究领域均以比较法的方法对我国的票据行为制度中阻碍票据流通的规定进行了检讨,并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以期重构一个促进票据流通的票据行为制度。 除绪论和结论外,全文共分四章,计约15万字。 第一章为票据行为的基础理论。本章以民法法律行为理论和制度为研究视角,用比较法的方法对票据行为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认为票据行为是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而为的,能够使票据法律关系发生或变更的要式法律行为。既然是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就必然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依对直接相对人及其后手票据取得人的意思到达而发生意思表示的效力。票据的出票和保证,是债务负担行为,以意思表示的完成为票据行为之成立,以意思表示的到达而发生债务负担的效力;票据背书,则非以票据债务负担为目的,而是票据上权利的让与行为,是债权让与契约;汇票承兑行为的完成须具备两个前提要件:票据签名和票据返还。因此,承兑行为是以交付为要件的契约行为。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与可靠,票据行为与一般法律行为相比较,又有诸多的特殊品格。这些品格包括定型性、文义性、独立性以及无因性。检视我国《票据法》第10条以及第21条的规定,却生硬地将原因关系粘贴在票据关系上,严重影响票据行为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票据立法应修正甚至摒弃绝对安全主义的立法立场,恢复票据行为制度之票据流通保障功能。 第二章为票据行为的构成、解释与规制。在本章中,笔者创新性地将法律行为的构成理论引入票据行为的研究中,认为票据行为是法律行为之一,自然也存在着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应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行为人的效果意思、目的意思和表示行为。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在意思表示中须含有设立、变更票据上法律关系的意图;目的意思则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明确地指明所欲设立的票据关系的必要内容;而表示行为则是行为人内在意思通过票据书面表示出来。票据行为具备了上述三项要件,只能判断该行为是否成立,其能否发生约束行为人的法律效力,还有待于生效要件的成就。生效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票据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其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倘若票据欠缺交付,则可理解为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尚未到达相对方,自然对行为人不产生约束力。在票据行为的解释上,应将票据作为一种证券进行解释,解释原则包括有效解释、文义解释和诚信解释等。对票据行为的规制,则既体现了票据法的强行性,又体现了票据法的任意性,对票据行为的法律规制当然也就包含了强行性规范的规制也包含着任意性规范的规制。 第三章为票据行为的体系。在本章中,首先对票据行为的法定类型进行了研究,认为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决定着票据的生成;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保障,但我国《票据法》不允许空白背书和交付转让,阻碍了票据的流通,有违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建议我国《票据法》认可空白背书,并采纳交付转让制度;在票据实践中,承兑行为出现了错位,以致票据法中的承兑制度进入了休眠状态,应将承兑行为从银行管理中解救出来,使票据法中的承兑制度复活;票据保证行为的实际功能与背书行为的附属功能并无二致,均为担保票据权利的实现,为维护商誉起见,商人很少会为自己的票据债务提供一个显名的保证人,大多采用的是背书保证的方式。因此,票据立法应认可隐存保证行为。继票据行为的法定类型研究之后,根据本文对票据行为的分析,推演了票据行为体系扩张的观点,认为授权补记、有权更改、支票划线等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也属于票据行为。票据伪造与变造是不法行为,本不属于票据行为范围,但其对票据关系的变更影响重大,因此在将这两种行为概括为瑕疵票据行为后,于本章中进行了研究。在仔细分析瑕疵票据行为的构成及对票据债务变更发生影响的基础之上,检讨了我国《票据法》第9条的规定,认为应将对票据金额的更改纳入票据变造制度中进行调整。 第四章是票据行为的实证研究。文章首先分析了票据原因关系对于票据纠纷案件受理的影响,认为票据授受的原因有“为了支付”和“为了担保”之别,这样的区别决定着发生纠纷时是否受理的重大问题。其次,评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票据法的司法解释,肯定了其“有条件的承认空白背书制度”的作法,并针对公示催告的实践,建议加大第39条的适用力度,惩戒伪报失票行为;同时,批判了其对“禁止转让票据”的解释,认为该解释不符合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此外,该章还分析了禁止转让票据能否质押这一困扰学界和实务界的问题,认为禁止转让票据可以质押。在司法实践中,票据行为的效力与票据的效力常相混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是将这种误解发挥到了极致。票据行为是否有效与票据是否有效属于两个领域。票据行为是否有效仅仅决定该行为人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并不影响票据上其他行为的效力;而票据是否有效则直接影响到所有票据行为的效力。 文章的结论是,票据经济功能的发挥有赖于票据流通的实现。虽然目前票据管理部门对票据的流通进行了各方面的限制,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作法也阻碍着票据的流通,但票据市场依然在不断壮大,这说明票据制度有其内在的规律和活力。为了实现票据的经济功能,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票据立法应进行检讨,反思票据行为制度中阻碍票据流通的规定,重构一个促进票据流通的良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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