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师范大学Z1803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管辖
【答案】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是按照各种专门业务机构的组织体系建立起来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逮捕
【答案】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3. 无因回避
【答案】无因回避又可称为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即可要求法定数量的司法人员回避,这种申请一旦提出,即可导致这些司法人员回避。
4. 申诉
【答案】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当事人等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这既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材料来源,也是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的重要途径。
5. 刑事辩护
【答案】刑事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6. 对抗制诉讼
【答案】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是指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
人; 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 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在当事人主义之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竞技运动,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比赛,法官只处于一种裁判者的角色。
7. 自诉案件
【答案】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
8. 举证责任
【答案】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其内容包括:
①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诉讼的过程是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公诉案件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公诉案件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是基于被告人在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之考虑。
②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③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举证责任。
二、简答题
9. 如何评价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如实陈述义务?
【答案】(1)我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如实陈述义务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表明对侦查人员与本案有关问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负有如实回答和陈述的义务,既不能拒绝回答,也不能作虚假陈述; 既不能捏造事实,也不能隐瞒事实或在回答时避重就轻; 犯罪嫌疑人虽无沉默权,但当侦查人员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时,他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应是指与犯罪无关的问题。
(2)评价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如实陈述义务
诉讼权利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其中,“沉默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的讯问而享有拒绝回答并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就一般理解而言,应包括说与不说的自由以及说利么的自由。说与不说是一种消极的自由,说什么则是一种积极的自由。根据无罪推定的现代刑事诉讼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仍然应视为是无罪的公民,那么他依然还应享有法定的言论自由权,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作出供述; 他们有不作供述的权利,没有必须供述的义务。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却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种“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显然是与沉默权背道而驰的,也与宪法对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定格格不入。
10.简述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价值的关系。
【答案】(1)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2)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价值的关系
刑事诉讼目的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刑事诉讼的目的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宪法秩序和体制。直接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的价值主要反映在与刑事诉讼直接目的的关系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应当并重,不宜在直接目的的两个方面中确立一个绝对优越的价值标准。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一般社会成员的需要,也才能正确指导司法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11.如何理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答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以下三方面的理解:
(1)2012年刑诉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立法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指导下,明确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宗旨,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统领价值。
(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惩罚则应当做为辅助的措施加以适用。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要像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唤醒其良知和悔罪意识,促使其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3)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视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忽视惩罚或不当的处罚难以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但这种处罚要遵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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