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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选]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情况之一的,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A . 经营情况严重恶化的
B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C . 丧失商业信誉的
D .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其他情形的
E . 经营情况不稳定的

下列关于合同的担保叙述正确的是()。 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 合同担保具有强制性。 合同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合同担保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 合同担保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 变更。 混同。 提存。 抵销。 合同的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包括()条件。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两个债务之间存在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对象不同。 内容不同。 途径不同。 法律约束力不同。 目的和效果不同。 合同生效的主要要件包括()。 合同的内容健康。 主体合格。 内容合法。 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的形式合法。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情况之一的,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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