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民族大学807经济法学专业综合(经济法、民法、商法)之《经济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实质课税原则
【答案】实质课税原则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2.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答案】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两种认证制度之一。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
3. 境外投资
【答案】境外投资是指我国的企事业法人和公民个人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直接投资,即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境外投资对于提高我国的产品出口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外汇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二、简答题
4. 简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答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比例原则
广义的比例原则主要有三项要求,即包括三项次级原则:
①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需的,才能实施。
②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③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2)狭义的比例原则
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5. 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
【答案】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预算管理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2)预算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
(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
(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5)预算权和预算年度紧密联系,具有严格的周期性。如我国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算起至12月31日止。
(6)预算权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
6. 我国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是怎样的?
【答案】我国期货交易所的体制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二者的组织机构有所不同。
(1)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①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和治理一般地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②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吸收会员,但其不是权力机构成员,而是通过会员资格获得在交易所使用交易设施、从事交易活动的权利。
(2)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①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等。
②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相当于公司的董事会。
(3)会员制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是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7. 简述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的清偿顷序及其原因。
【答案】(1)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 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下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2)中国破产法在清偿顺位上“新老划断”这一独创性规定,与中国目前社会转型的国情密切相关,主要是考虑以下四方面的因素:
①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较为彻底地解决是必要的。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对破产法公布后新形成的拖欠问题,不宜在破产法中规定这部分拖欠也在有担保的债权前优先受偿。
②破产法与担保法的关系,国际上大多数的破产法都对担保债权有绝对优先的保护。而按照我们国家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抵押资产并不纳入到破产清偿顺位当中,而是独立于破产财产之外的资产,物权法也确认了此点。
③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安排必须具有处理中国特色问题的智慧。中国职工债权的问题是在其他国家没有碰到过的,它的规模和数量都是比较大的。对于复杂的职工债权问题的处理,既要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又要把它纳入到市场经济法律的整体框架来考虑。要抓紧建立与此条文配套的破产保障基金,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
④金融机构与债权人风险的考虑。一旦担保债权的优先级下滑,则会导致金融风险和银行坏账增加。如果担保债权不能依法保护与实现,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金融机构与担保债权人自身也有可能破产,那涉及的受损人群会更大。
三、论述题
8. 试述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考虑的因素。
【答案】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具备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竟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9. 试论我国投资立法与投资体制改革。
【答案】(1)国内不同产业之间投资协调的问题
由于市场调节的滞后性,政府要依法利用调控手段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资本在各行业之间的分配,以提高产业素质,实现一、二、三产业之间的投资协调。
(2)国内不同区域之间的投资协调问题
近年来我国提出了“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区域发展战略,我国投资立法应该对不同区域之间的投资结构、投资比例、投资项目等问题进行合理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