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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68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诉讼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公务员考核制度

【答案】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使用、奖惩、培训公务员的依据,作为对公务员晋升增资依据的制度。

2. 行政行为

【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行政行为的特征: ①行政行为的服务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

②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行政权的来源是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的性质是执行机关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3. 行政诉讼的受理

【答案】行政诉讼的受理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 或者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4.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答案】①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一一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是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②二者的关系表现为:

a.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方主体)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b. 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关系在整个行政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其他行政关系均是因行政管理关系的发生、存在而发生和存在的。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只可能在一种或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

5. 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答案】特别权利关系领域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范围。在特别权利关系领域内,具有三个特点:

①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

②权利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形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并享有对相对人的惩戒权;

③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6.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答案】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管辖事项仅限于地力一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称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县级市及市)、乡(镇)三级建置,个别地区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还设有市(即下设区、县的市),因而此种地方行政机关为四级建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二、简答题

7.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分为哪些种类?

【答案】行政诉讼第三人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人。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有被处罚人和受害人,如果被处罚人小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受害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中的非行政机关。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

在专利、商标行政案件中,被行政机关驳回权利申请的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确权一方当事人及其他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共同利害关系人。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如果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对象作出了相互关联或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行为被诉,其他行政主体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8.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含义及特征。

【答案】(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含义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①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叩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们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仅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依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不仅仅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行政主体。

②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显著特征,有无利害关系是确定第三人能否参加诉讼的唯一依据。

③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间题,这是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共同具各的特征。

④行政诉讼第二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9. 简述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

【答案】我国的宪法文本对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的规定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关系的规定。

10.简述行政救济按当事人的请求权进行的分类。

【答案】行政救济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不服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和侵权的申诉控告救济、申请行政复议救济、提起行政诉讼救济、请求国家赔偿救济。

(1)申诉和控告申诉。在行政法意义上,是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的特点是有固定的申请期限、申请条件和直接的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