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长安理工大学商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破产抵销权

【答案】破产抵销权系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债权与该债务相抵销的权利。破产抵销权系民法上债的抵销制度在破产法上的运用。破产抵销权的设立是有依据的,包括:

①债权人和债务人互享的债权于破产宣告时均未受偿,但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因其性质转化为破产债权而可能仅获比例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如果不允许两者抵销,清偿和分配的结果必然对一力一过重而对另一方过轻,形成对破产债权人过苛的结局。

②债权人在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前,因有抵销的事实原因存在,可能有恃无恐而怠于对破产人所欠债务实施追索,这样做对债务人并无不利,相反却给债务人带来较多的期限利益。

③破产程序的价值目标在于保证公正分配的前提下突出程序的经济、效益和速率,允许抵销无疑能起到程序迅速之效。

2.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

【答案】票据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票据当事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接受票据的原因。发票人之所以发出票据,将之交付与受款人,受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原因关系表现为一定金额的支付关系,或设定质权或担保债权。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存在着联系即牵连关系,具体表现在票据原因关系可用来对抗票据关系,以此来主张抗辩。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区别主要有:前者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产生,属于票据法上的规定事项; 票据关系在同一出票行为中只有一种,而原因关系则可以多种; 票据关系不因票据转手而受影响。

3. 破产取回权

【答案】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依标的物的占有情形不同,可将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发生于标的物被债务人或管理人实际占有,特殊取回权包括出卖人取回权和行纪人取回权,适用于标的物即将为破产人所占有但尚未占有的场合。取回权实际上是所有权内容决定的所有权权能的体现。

4. 提示承兑

【答案】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请示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提示

承兑本身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手续。为提示承兑的行为人称提示人。付款人称被提示人。

5. 证券承销

【答案】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证券承销,又称间接发行,它与直接发行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我国,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均需证券公司承销。发行证券数量较大者,还需多家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共同承销。

6. 证券的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答案】公开发行是指发行者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出售证券的行为。我国《证券法》对公开发行作了明确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作出了限制: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都是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方式;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发行对象的不同。

7. 商号转让

【答案】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商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但如何转让商号,一直存在两种学术观点并导致两种不同的立法。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绝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另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相对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可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8. 共同海损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而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具有如下特征:

①共同海损是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共同海损是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

②共同海损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仅是为了一方的利益而造成损失,则不属于共同海损;

③共同海损是为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④共同海损可以是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但这并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海商法》第197条规定,共同海损事故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

二、简答题

9. 试析不同历史阶段海商法的内在联系与本质区别。

【答案】(1)不同历史阶段的海商法

①古代海商法

罗得海法在航海贸易习惯中确立了“为减轻船载,而投弃货载者,其因保全共同利益而受之损失,应共同分担之”的海损分担规则。

②中世纪海商法

中世纪后,将各种海事习惯汇编成册,形成了各种海事习惯法,主要包括以下习惯法: a. 奥列隆海法

奥列隆海法规定了船舶、船长、船员、海难救助以及船长出卖运送品的权利等。奥列隆海法在大西洋沿岸一带颇有影响,是欧洲海商法发展的基础。

b. 康索拉度海法

康索拉度海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商规则、救助规则及海战中对私人财产、敌国财产的处理规则等。该法通行于西班牙、法国及地中海沿岸各港口。

c. 维斯比海法

维斯比海法继承奥列隆海法的传统,通行于波罗的海沿岸,对德国的海商法有很大影响。 ③近代海商法

近代海商法特点是国家制定海商法。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海商条例》,这是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海商条例》对欧洲的海商立法影响甚大。

④现代海商法

现代海商法的特点是海运国际公约大量出现,各国海商法的冲突范围逐渐缩小,其内容日趋统一。

a. 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动在所有领域,致力于统一海商法,制定《船舶碰撞公约》和《救助公约》、《海牙公约》、《维斯比规则》等。

b. 国际海事组织在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方面拟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

c.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通过了《汉堡规则》、《多式联运公约》等。

(2)不同历史阶段的海商法的内在联系

不同历史阶段的海商法中的规则、习惯被继承下来,经过不断改进而形成今天的海商法。 ①古代海商法中的海损分担规则,逐渐演变为现代的共同海损规则;

②中世纪海商法确定的海商规则、救助规则及财产处理规则成为欧洲各国海商法规则的渊源,欧洲航运界有很大影响;

③近代海商法制定法模式逐步推广,成为现代海商法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的主要模式。

(3)不同历史阶段的海商法的本质区别

①形式的区别古代海商法、中世纪海商法以航海习惯或习惯法的形式表现,近代海商法及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