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财经大学811法学综合二(其中民法学占100分、民事诉讼法学占50分)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甲(19周岁)、乙(15周岁)一人在外玩耍,见丙家的狗在门口静卧,甲唆使乙用石头朝那条狗砸去,狗被砸急,跳起将乙和行人丁咬伤。丁花去狂犬疫苗费等医药费用若干。问甲、乙对丁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理由何在?
【答案】(1)教唆行为是指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分析本案案情,甲通过教唆乙砸狗,将行人丁咬伤,甲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乙的加害行为共同侵害了丁的民事权益,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具体责任分配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教唆者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丁承担侵权责任; 被教唆者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甲、乙对丁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由甲承担,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2. 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应注意哪些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答案】在确定遗产范围时,以下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1)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人的财产
与被继承人生前共有的财产主要有: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合伙共有财产。在确定遗产的范围时,应将遗产与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不能把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当作遗产进行分配。
(2)承包权
在确定承包权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时,应区别承包权与承包收入。承包收入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承包权不可以作为遗产。
(3)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依法使用国家、集体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利。公民生前占有、使用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地等,如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4)房屋租赁权
房屋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由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承租人的房屋承租权。这种权利专属于合同当事人,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如无特别规定或约定,承租人死亡时,合同即终止。
(5)复员、转业军人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
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领回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归复员、转业军人所有,一般不能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处理。复员、转业军人死亡时,上述费用尚存的应作为遗产转移给继承人。但如果上述费用己经全部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则不再作为遗产处理。
(6)抚恤金、保险金
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死亡时,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则是国家对死者家属的关怀和帮助,不是死者的遗产。
3. 简述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答案】(1)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含义
根据人格权所体现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可以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①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
②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具体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姓名或者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因此,具体人格权又可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2)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①一般人格权包含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任何人都应受尊重的权利,它是所有个别人格权的基础,个别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一部分,一般人格权包含个别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概括性,是全人格利益的概括。一般人格权从其权益的内涵上包含了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则是特定具体人格利益类型化。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以外的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具体人格权只保护特定利益。
②一般人格权优先于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利益还包含十分丰富的其他内容,而这些内容是不可列举穷尽的。因此,对一般人格权进行界定,也只能用一系列的价值观念将其外延的程度进行界定。但这种界定由于建立在个体的价值观念之上,所以其范围会因此略有差异,也就是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但这种弹性空间将无法消除。一般人格权自然而然地成为个别人格权的渊源。从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一般人格权是创造个别人格权的母权,新的人格权都是由此一般人格权中剥离而独立出来的。从法律逻辑上说,它要优先于特别人格权,这种关系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相类似。
4. 善意占有的效力有哪些?
【答案】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善意占有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权利推定效力。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占有的最主要的效力。
(2)状态推定效力。在没有他人举出有力的反证证明时,法律上推定善意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和平、公开占有; 占有人主张继续占有的,只需证明前后两端有占有即可。
(3)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如果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其不负赔偿责任。
②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返还原物时,有请求权利人偿还的权利。
③善意占有人对于真正的权利人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但如果同时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不负此义务。
④当占有物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善意占有人仅在其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所得到的利益(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5. 物权与债权在效力上有何不同。
【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二者在效力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
(2)二者衍生的效力不同
①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表现在:一物之上不许有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这体现的是相斥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力; 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的相容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被法律赋子较强效力的一物权得压制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这体现的是相容物权在实现上的排他力;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
②以请求权为基础的债权之间,则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或发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3)二者的效力范围不同
物权的效力在范围上及于任何人,而债权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