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大学法学院809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刑法中,实行行为的着手与预备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请简述。
【答案】(1)实行行为的着手,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此处的着手就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预备行为的结束。
犯罪预各行为是指为实施犯罪而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具体说来,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将犯罪预备行为区分为两种类型:
①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②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实行行为的着手与预备行为的区别
①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实行行为,一般对此不做刑法评价。刑法处罚的预备行为很少。
实行行为的着手,则意味着犯罪行为的正式开始,其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和处罚。 ②预备行为的时间可以长也可以短,某些情况下该预备行为很难表露出犯罪的意图。
实行行为的着手则不同,其清楚的表明了犯罪人的犯罪意图,危害性较大,且该着手仅仅只是一个时间点,很难阻止。
2. 集合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案】(1)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日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集合犯的构成条件
①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即行结束,而是预计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
例如,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就是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这是集合犯主观方面的特征。
②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集合犯虽然是行为人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并且通常也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如非法行医罪,虽多次非法行医,仍然只构成非法行医一罪,但行为人即使非法行医一次,情节严重的,如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也构成非法行医罪。
③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这就是说,“‘集合犯’,因为构成要件本身预定同种行为的反复,所以被反复的同种行为无例外地予以包括,被作为一罪评价。”
正因为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行为规定为一罪,所以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行为,仍然只能构成一罪。例如前述的非法行医罪,虽然实施数个非法行医行为,仍只构成一个非法行医罪。
3.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案】(1)含义
正当防卫,是指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两者的区别
①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还包括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
②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损害与造成危险无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只能是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③实施条件小同。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迫小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正当防卫无此限制,公民只要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而不论他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
④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综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原则标准,以及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的具体判定标准,予以整体判断。
⑤禁止条件不同。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正当防卫无此方面的限制规定。
4. 简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是否要求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答案】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此可见,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再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理由如下:
(1)我国刑法规范与我国社会主义的行为价值观、是非观是一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会被刑法所禁止、所制裁,具有正常理智的公民都会了解这一点。因此,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其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就足够了,而不必再要求明知刑事违法性。
(2)如果把认识因素要求为明知刑事违法性,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其行为和结果触犯刑法哪一条文,应怎样定罪判刑,这就不现实、不合理,使一般公民难以做到,甚至也难以确切地查明
行为人是否真的具备或具备这种认识,而且也容易使有些人钻空子,借口不懂法律来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 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5. 简述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答案】(1)缓刑的概念
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说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
(2)缓刑的意义
缓刑是我国刑法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运用中的体现。适用缓刑,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否定的评价,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缓刑制度的意义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这是由缓刑制度的基本特征,即附条件地暂缓刑罚执行所决定的缓刑的积极作用之一。
缓刑的具体适用,能够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畏惧暂缓执行的刑罚可能被实际执行的条件下,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予以考察的过程中,更自觉地检点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的前程。从而避免了被实际执行短期自由刑而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互感染等现象的弊端,并能较好地以最经济的方法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改造等功能。
②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实现刑罚目的的途径,主要是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刑罚。但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判处缓刑,是判处刑罚并保持执行可能性的条件下,暂缓刑罚的执行。
是否被撤销缓刑,取决于缓刑犯对自己的自律,这种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获得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较之将犯罪收押于监禁设施内执行刑罚,在以他律为主的监禁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相对更为科学。
③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脱离家庭、社会,可以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避免了因执行实刑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的不利影响。即可以使其不致因犯罪而影响履行自身负有的家庭和社会义务,使其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国家和社会的宽容,从而较自觉地完成改造任务,收到比执行实刑更好的效果。
6. 简述犯罪未遂。
【答案】(1)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己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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