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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南大学法学院892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答案】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是:犯罪引起刑罚的产生,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犯罪与刑罚的对立

①从国家方面来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是蔑视社会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是对统治秩序的严重威胁和破坏,而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这种破坏与反破坏、反抗与扼制的关系,使犯罪和刑罚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

②从犯罪人方面来看,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是为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而刑罚的存在,则往往使这些欲望难以实现,甚至化为泡影。因此,犯罪人总是希望犯罪后能够逃脱刑罚制裁,而事实上刑罚却成为绝大多数犯罪人实施犯罪后不可避免的遭遇和结局。从这个意义上讲,刑罚与犯罪永远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2)犯罪与刑罚的统一

①起源相同。犯罪和刑罚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社会出现统治关系时,处于统治地位的人们就把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通过法律规定为犯罪,这就出现了对付犯罪的法律手段一一刑罚。犯罪现象的产生虽然孕育了刑罚的诞生,但刑罚的产生又使犯罪得以抑制,两者又是相互制约的。

②互相依存。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绝大多数犯罪的结局。无犯罪就无刑罚,无刑罚则使刑法规定的犯罪从整体上失去制约。

③命运相同。刑罚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两者共生共灭,这是犯罪与刑罚产生、发展、演变和消亡的历史规律。

2. 简述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与处罚原则。

【答案】(1)(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2)(简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①两个以上的行为人。

②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即二人以上不仅均有实施实行行为的意思,而且具有相互利用、补充对方行为的意思。

③有共同实行的事实,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某种犯罪的实行行为,不管是分别来看还是作为整体来看,各共犯人的行为都具有导致结果的现实危险性。

(3)(简单)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①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整体负责,而不只是对自己实行的犯罪行为负责。 ②各共同犯罪人只能对共同故意的犯罪负责,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该种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③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按主犯、从犯、胁从犯处罚,并引用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有关条文,如果都是起主要作用,都按照主犯处罚。

④考查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后的态度,实行区别对待。

3.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

【答案】(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①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

比较两罪的概念可以看出,除了犯罪主体是完全相同的以外,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①直接客体不同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读职罪,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②客观方面不同

a. 行为性质上的区别

第一、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第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b. 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

第一、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第二、滥用职权罪主要表观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作为。滥用职权罪属十一种不纯正的作为犯,即多数情况下由作为构成,但当其滥用权力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便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滥用职权罪。

第三、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一般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不作为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4. 如何认定“避险过当”?

【答案】避险过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紧急避险的起因、时机、动机、对象和必要性条件,唯独不具备其限度条件。

(2)必须是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要指出的是,避险过当并不仅仅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部分的过当,而是由于超过必要限度导致整个行为过当。

(3)必须在主观上有罪过。即明知损害的合法利益大于保全的合法利益,仍然实施损害行为,或虽不知损害的合法利益大于保全的合法利益,但他应当知道,由于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其损害的合法利益大于保全的合法利益,就是意外事件。

5. 简述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答案】(1)缓刑的概念

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说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

(2)缓刑的意义

缓刑是我国刑法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运用中的体现。适用缓刑,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否定的评价,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缓刑制度的意义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这是由缓刑制度的基本特征,即附条件地暂缓刑罚执行所决定的缓刑的积极作用之一。

缓刑的具体适用,能够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畏惧暂缓执行的刑罚可能被实际执行的条件下,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予以考察的过程中,更自觉地检点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的前程。从而避免了被实际执行短期自由刑而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互感染等现象的弊端,并能较好地以最经济的方法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改造等功能。

②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实现刑罚目的的途径,主要是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刑罚。但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判处缓刑,是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