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09中外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学80分、外国法制史学70分)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黄老思想
【答案】黄老思想是战国中后期形成的一种道家与法家合流的法律思想流派,西汉初期成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 “老”,指老子即老聘。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摇薄赋’,、“约法省刑”。黄老思想适应了西汉初期与民休息的历史需要,成为从秦朝“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向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过渡的一种法律思想。
2. 具五刑
【答案】具五刑是秦朝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实际上是将多种刑罚,包括肉刑和死刑执行方法对同一对象叠加适用。“当夷三族者,皆先黯、鼻、斩左右趾,答杀之,袅其首,范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置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即对犯要处以族刑之罪的犯罪人本身,要施以五种刑罚:黯、剔、别、答和袅首。
3. (明清时期的)条例
【答案】条例是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法律关系而颁发的行政性法规。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关系,相继制定了一些带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如公元1402年的《功臣死罪减禄例》、公元1500年的《王府禁例六条》、公元1555年后制定的《宗藩军政条例》等。
4. 明德慎罚
【答案】明德慎罚是西周初统治者提出的法律主张。以夏商“天罚”论为基础,逐渐演变而成。周公等人从商灭亡中吸取教训,意识到仅靠“天威”、“天罚”不足以维护统治地位,因而,他们从“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的思想出发,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反对一味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代之以怀柔安抚之策。明德,是要求统治者注重教化,以身作则,敬天地,尊鬼神,孝父母,爱族人。慎罚,指用刑时务求谨慎从事,用刑准确。
明德慎刑的具体内容如下:①“勿替敬典”。即以常刑、常典治民,严防滥用刑罚,杀害无辜。②区分偶犯、惯犯和故意、过失。对偶犯和过失的处罚应酌情减免,对惯犯、故意应加重处罚。③修正殷商的“罪人以族”制度。强调罪止其身,不株连亲属,缩小刑罚的打击面。④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德刑并用,注意到教育感化的作用。
5. 质剂
【答案】质剂是指西周时期的一种买卖契约制度。据史料记载,西周时期的契约关系也比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在当时,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 一种称为“质剂”,一种称为“傅别”。《周礼》上说:“听买卖以质剂”,说明“质剂”是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夕。按照汉朝著名学者郑玄的解释,“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 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o
6. 朝审
【答案】朝审是明代会审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明代建立了朝审制度加以审核。明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自此后,朝审制度正式确立,且“永为实例”。朝审不仅是审核死刑,而且有宽有之意,也就是朝审的案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情节有矜悯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明代朝审实为清代朝审之开端。
二、简答题
7. 清朝是如何加强在思想文化领域内的专制统治的?
【答案】清朝加强思想文化领域内的专制统治的措施主要包括:
(1)清初刑事政策的矛头直指思想文化领域。
清朝统治者出于民族统治压迫的需要,钳制汉族士大夫的思想文化,扼杀任何可能出现的反清思想; 并且加强镇压明末兴起的怀疑、反对君主专制统治思潮,以巩固清王朝的统治。清初推行“剃发令”,强迫汉人接受满洲族习俗。
对于士大夫,一方面提倡僵化的程朱理学,并通过八股取士进行拉拢、限制,另一方面大兴文字狱,搜缴各类反清或“异端悖逆”的书籍,严禁汉族士人结社订盟,大力加强思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治。
(2)顺治年间,禁止汉族士大夫结社,连聚会讲学也在禁止之列,士子们不得不关起门来,埋首经史考据,思想界毫无生气。
(3)清康熙、雍正、乾隆三代有意识发动“文字狱”,以士大夫各类作品中的一些文字语句作为罪证,罗织大案,株连苛求,推行文化思想恐怖政治,恐吓士大夫。乾隆朝还借着修《四库全书》的名义,大肆搜查民间藏书,并销毁。
清朝统治者虽然大兴文字狱,清律例中却没有一条文字语言的罪名,绝大多数文字狱都是比照“谋大逆”定罪的。清朝统治者正是通过严刑酷法,用莫须有的罪名来恐吓天下之人,以达到稳定政权的目的。
8. 请简要论述清朝为了强化皇权专制而进行的刑事立法的内容。
【答案】清朝为了强化皇权专制而进行的刑事立法的内容包括:
(1)扩大谋反、谋大逆等罪的适用范围,并加重其刑罚责任; 严厉打击任何威胁封建皇权统治或皇权尊严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①在立法上,以皇权为刑法保护的首要客体,以谋反和谋大逆作为“十恶”首要惩治的两种
行为。
②在行为上,扩大谋反和谋大逆两罪的适用范围; 将上书奏事中言语违反避讳规定、奏疏议论朝政内容不符合皇帝意志以及民间异姓结拜等行为全部认定为这两类罪的范围,予以重刑打击。
③在刑罚上,对被认定为这两种犯罪的行为予以重刑打击:共谋者不分首从凌迟,同居的男性亲属不分异姓、不分是否同籍、不分废疾或笃疾全部斩首; 并且犯谋反和谋大逆者的死刑决不待时,也不予以赦肴; 此外,财产入官,十五岁以下男丁和女性亲属全部籍没为奴,十一岁以上男丁要予以阉割付与回疆给官兵为奴。
④为了加大对危害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人民告发和予以捕获,可以予以授官并获得被告发者的全部财产。
(2)大兴文字狱,严厉打击思想异端,强化思想控制。
清朝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对于汉族知识分子的思想控制尤其严厉,尝以一言入罪。实行思想控制和文字入罪的作法在历朝都有,如秦代焚书坑儒,但清朝大兴文字狱达到空前规模,知识分子动辄因言语得咎,被判大逆等罪株连的大案在康、雍、乾三代近百起,对知识分子思想的控制也空前严厉。
(3)强化皇权,打击臣下结党,沿袭明制打击奸党,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清朝禁止臣下结党,因此也适用明朝《大明律》设置的“奸党罪”,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官员之r 可非世交而来往、官员和宦官结交以及王公和官员结交全部定为此罪。
清朝在强化皇权专制方面采取了极其严厉的刑事立法政策,空前地强化了君权,使封建君主集权体制发展到了顶峰。
9. 简述春秋时期各国公布的主要成文法及其引起的争论。
【答案】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1)郑国
据史书记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孔丘说这次还是遵守着晋的祖先唐叔的法度,据此,可知这个被庐法,还没有公布于众。第二次是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范宣子在晋平公时,任晋国执政,曾制定刑书。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这是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3)楚国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干时“作仆区法”,第二次是楚庄下时作“茹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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