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840部门法学之《民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自主占有
【答案】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加以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自主占有包括三种情况:①占有人确实是物的所有人; ②占有人误信自己为所有人; ③占有人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例如,偷窃者对盗窃物的占有。
2. 复代理
【答案】根据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权划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力,称为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项内容。
3. 民事法律事实
【答案】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这里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因此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哪些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4. 抗辩权
【答案】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5. 抵押权
【答案】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财产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抵押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上设定的,须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在这一点上,它与依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二、简答题
6. 简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有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 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①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合法权益包括权利和合法利益。因合法权利和利益遭侵害而遭受的不利益,才是可以获得法律救济的损害。这意味着,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存在是损害获得救济的前提。
②损害具有可补救性。损害的可补救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从量上来看,损害已产生,且已经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另一层含义是,损害的可补救性并不是说损害必须是能够计量的,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③损害的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是指:a. 损害是己经发生的事实; b. 损害是真实存在而非主观臆测的事实; c. 损害是对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侵害,此种事实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或者公平意识加以认可。
(3)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许多情况下,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就变成决定责任成立的关键。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由受害人承担证明责仟。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法律也会要求由行为人来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 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①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②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顶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说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 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在我国民法上,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结果行为人没有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就认定为构成一般过失; 假设行为人不仅未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就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③一般情况下,过错的证明责任,由受害人来承担。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法律也会要求由
行为人来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过错的存在。这就是过错推定。
7.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答案】(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己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 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
(2)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其中,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将来要发生祸害或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从而迫使对方作出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是指趁对方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迫切需要,迫使对方接受某种明显的不公平条件,实施违背真意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①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不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③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不需要行使撤销权;
④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行使撤销权享有选择权,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无效民事行为基于法律规定无效,相关权利人没有选择权;
⑤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不需要撤销就自始无效。
三、论述题
8. 试述抵押权同质权的区别。
【答案】质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区别主要包括: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