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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刑法理论;行政目的

  摘要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领域比较重要的原则,也是学界分歧比较大的争议点,有关这个原则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过,它的外延和内涵都有待于确定。一事不再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希腊文明时期,该原则在英美法系通常表述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其本意在于禁止国家对于人民的同一行为,以相同或类似的措施进行多次处罚。我国宪法中没有与一事不再罚原则相对应的条文依据,行政处罚法仅仅规定了罚款方面的不再罚,是否可以将该原则推而广之进行适用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可以从相关法理中推出这一原则。人格尊严、自由权、法安定性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都为该原则提供了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行为数的认定是国家实施制裁的前提,关于行为数的判断主要有德国法标准、法律拟制标准、个案判断标准。在判断行为数时,可以在参照刑法理论基础上,结合个案的特殊性予以判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审慎运用刑法理论,而不是像数学公式那样僵化套用。在明确了行为数之后,最终还是要落脚到“不再罚”。“不再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处罚之间的不再罚;另一类是行政处罚与其他制裁形式之间的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并非完全禁止两次以上的不利后果,在不与一般法理相违背的前提下,为了达成特定的国家任务而进行的重复处罚是不被禁止的。行政处罚领域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现实中就面临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争夺权力与权利的窘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但该条规定只能称为行政处罚法上的具体操作规则,并未在立法上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为了呈现该原则的全貌同时也为避免一事再罚,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在总则部分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提高其法律地位,合理权衡该原则、适当合理地做出具体规定,落实、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