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宋会要辑稿》是《宋会要》的辑本,它记录宋代的典章制度,是有 关宋代历史的最丰富的资料汇编。本文选取其中的“刑法”部分作文献整理与专 题研究,分为上下两篇。 上篇从四个方面对《宋会要辑稿·刑法》进行整理: 一、《辑稿》与宋人修的《宋会要》已有很大的不同。《宋会要》原本由类、 门、条组成。类下分门,门中含条。 本文从两个途径证明了《宋会要》中“刑法类”的存在。 在前人对《宋会要·刑法》“门”的复原方案的基础上,首先补充证明了《宋 会要·刑法》中“刑制”门的存在,并初步推测它的内容应以“刑罚”为主旨, 其中包括《辑稿·刑法》所缺的“杖制”部分。然后提出了三点不同于前人的意 见:其一,“诉理所”门虽是《宋会要》的门,但不属“刑法”类。其二,《辑稿·刑 法》中的一些门名可能是后人所加,不是《宋会要》的门,这些门的条文应归入 其它门中。如“断死罪”、“出入罪”、“赦宥”门应分别归入“冤狱”、“断狱”、“矜 贷”门中。其三,初步推测《宋会要·刑法》的门在内容多时可能还会有子门, 昕以《辑稿·刑法》中的一些门应属于《宋会要·刑法》中某门的子门。如“枷 制”应是“刑制”的子门;“禁采捕”、“金禁”是“禁约”子门。这个看法还不成 熟,尚待进一步验证。 《辑稿·刑法》“条”已不完全是《宋会要·刑法》的“条”,有的条文已有 部分缺漏,有的条文与门不一致或顺序错乱,本文对此分别作了补充和调整。此 外还辑出了四条《宋会要·刑法》的佚文。 最后在前人初步确定《宋会要》原书“分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证实, 司时推测《宋会要》不仅有总卷,门中内容多时还可能有分卷,卷与门并不一一 对应。 以上这些工作为认识和复原《宋会要·刑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辑稿·刑法》中有注、空格、按语。 《辑稿·刑法》的注以小字的形式出现在正文中。有五种类型,一是指示正 艾出处的注,即指明正文出自哪些《会要》。它的作用在于说明宋代曾修过这些《会 要》,而这些《会要》中有与此对应的内容。这类注有可能是《宋会要》的注,也 有可能是《永乐大典》的注。二是指示门名的注,它对认识《宋会要》的门有一 定的作用。如证实了《辑稿》中现存的“大理寺”门确实是《宋会要》的门,证 明了《辑稿》现缺的“刑制”门、“点监”门是《宋会要》的门。这类注应是《宋 会要》的原注。三是补充、解释正文的注,也应是《宋会要》的原注。四是表明 文字有缺漏的注,五是指示省略了相同内容的注。最后这两种注应为《永乐大典》 的书吏或是《全唐文》的书吏所加。 《辑稿·刑法》中有一些缺失了文字的空白处,有的标有“原缺”等字,有 的无任何标志。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条文,得出了正文空格数与实际所缺字数并不 完全对应的结论,否定了前人“所缺字数即所空格数”的看法,指出在补充空缺 时并不一定要严格地按空格数补字。 《辑稿·刑法》中还有按语。本文通过将《永乐大典》残本中的“验尸”与 《辑稿·刑法·检验》相对比,指出按语应是从《永乐大典》辑出后的整理者所 加。其中三条肯定是整理者叶渭清所加,其它的则可能是嘉业堂的费有容所加。 最后对按语的类型、加按语的目的与作用进行了分析,并纠正了按语的错误。 这些考查对认识、利用《辑稿·刑法》以及进一步认识《宋会要·刑法》有 一定的意义。 三、《辑稿·刑法》的史料来源,因宋人编修《会要》、《国史》、《实录》时不 注出处,已不是很确定。初步推测它可能来自《日历》、《实录》、《国史》、诏书、 奏议等。 正由于《辑稿·刑法》来源于原始资料,内容又非常丰富,所以有很高的史 料价值。其一,将它与记有刑法专篇的《文献通考·刑考》、《宋史·刑法志》相 比,它有许多后两书所无的内容,即使是三者都有的内容,《辑稿·刑法》所记往 往也更详细。其二,将它与《长编》、《要录》这两部史料丰富的编年体史书,它 比《长编》资料集中,又有《长编》所缺的徽宗、钦宗两朝以及治平四年四月至 熙宁三年三月的内容。它比《要录》记事详细,同时又有高宗朝之外的内容。所 以可以利用《辑稿·刑法》来补充这些书中的内容或纠正其中的错误。其三,将 它与《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等法典相比,《辑稿·刑法》以年、月、日系事, 对法律制定的背景、法律内容、法律执行等都有综合记述,蕴含了大量的信息, 从中即可看到法律变化的轨迹,也可看出制度与实践的关系、以及宋代社会的一 些现状。所以《辑稿·刑法》是研究宋史、宋代法律史的必不可少的史料。 但《辑稿·刑法》是从《永乐大典》中辑出后又经几次易手后的产物。《永乐 大典》的残缺,加上徐松的疏漏、书吏抄录时的笔误等原因,造成了《辑稿·刑 法》中现存的一些错误。本文对《辑稿·刑法》作了校勘,以便于对《辑稿·刑 法》的利用。勘误及校异共632条,涉及到时间、地名、人名、职官等要素 《宋会要辑稿·刑法》内容丰富,本文下篇就其中的四个主题加以研究: 一、在“立法与颁布”的主题中,对学术界不太注意的3个专题进行了探索。 指出了地方官员在立法过程各阶段所起到的作用。通过考查法律条文改动前后的 具体变化,分析了法律条文的制定方式。指出法律的颁布有官方到官方、官方到 民间两个途径,其中既有雕印成书颁下的形式,也有抄写的形式,同时也有文榜、 粉壁、碑石等方式,并对它们的优劣做了对比,尤其强调粉壁与文榜的不同。 二、在“司法与皇权”的主题中,指出皇权对司法的介入有直接行为和间接 行为。本文以皇帝的直接行为亲决狱和矜贷为对象,讨论皇权对司法的部分干预。 亲决狱是皇帝定期审理京师之狱,从统计数字来看宋代皇帝基本上是一年一次亲 决狱,且多集中在四、五、六月间,亲决狱多因旱涝等自然原因,这与农业为本 的国情有关,更主要的是受阴阳五行、天人感应思想的支配。矜贷是皇帝对地方 上报的刑名疑虑、情有可悯案件的减免罪行的最终裁决。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 归纳出矜贷的5个特点,即注重家庭宗法关系(尊崇孝道、体恤老幼、维护男尊 女卑的传统)、重视德义(对夷人的包容之心、宽免以“义”杀人者)、重视军功、 注重身份(命官、皇族、老师)、疑罪从轻。最后指出虽然亲决狱与矜贷有8点不 同,但都是皇权对司法的干预。亲决狱对消除滞狱、避免冤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而矜贷则是法律不能包罗万象、情与法轻重不一时,以皇权的威力兼顾情理灵活 处理的结果,有一定意义。但是皇权对司法的过多干预,经常的法外开恩,既影 响了法律的稳定和公平,又会使一些人心存侥幸而犯罪,助长了不良风气的滋生。 三、以“制度与实践”为主题,对检验制度与狱政制度的制度规定与实践作 了讨论。首先在肯定检验制度比较完善的基础上,指出了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从检验官、吏、其它责任人三个行为主体分析了检验制度执行不力的原因。其次 以狱政制度中囚的医疗、衣粮、讯刑、禁系制度为例,先阐述了制度的规定,然 后指出了部分病囚得不到治疗、囚粮不能完全保障、非理行杖没有杜绝、枉加禁 系超期禁系等现象依然存在的现状,指出医疗.、粮食经费没有保障、官与吏的分 离、吏的舞弊等原因造成了制度执行的不力。说明制度与实际执行存在着距离, 即使制度已很完善,但如果不排除执行不力的因素,也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四、在“法律与社会”的主题中,本文从植树护林、禁书、禁火、禁赌四个 方面加以研究。 指出宋代植树护林的规定是出于军事防御、护堤固坝、改善环境、尊祖敬宗、 经济利益等目的。 宋代的禁书规定很详备,书的性质不同,禁的程度也不同。有的是禁内容、 有的是禁流传等。对违反者的惩罚也不一样。禁书的原因主要为与民争利、政治 斗争的影响、民族矛盾的影响、对秘密宗教的防范,事实上仍存在一些违禁的现 象,本文认为利益驱动和市场需求是最主要的原因。 此外本文还从火禁的规定、火灾的防范、救火的措施、灾后的惩治诸方面进 行了分析,以此来看宋代京城、民间防火救火的社会现状。 最后对赌博这个现今仍是禁而不止的社会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考察,从禁赌的 规定、目的与执行情况来看宋代的赌博。 通过植树护林、禁书、禁火、禁赌四个不同的角度以一窥宋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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