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大学法学院F09刑法学和民法学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暂予监外执行
【答案】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它不仅变更了执行场所,而且变更了执行方式。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 起诉状一本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答案】“起诉状一本主义”,是指公诉机关在起诉时,除公诉书以外,不得向法院附带任何可能导致法官预断的证据或其他文书。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并且具备起诉的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
3. 留置送达
【答案】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此外,并非所有诉讼文件都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如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4. 审查起诉
【答案】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其内容包括: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 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
5. 刑事诉讼
【答案】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②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③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6. 刑事拘留
【答案】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特点为:
①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②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
③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7. 诉讼效率
【答案】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没有效率,就没有一切。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曾说:“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一一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一一是效率。”著名的英国法谚也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效率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逐步得到法律人的重视。它既是正义的实现途径,同时也与正义组成一对矛盾统一体。我们追求的正义,应该是一种有效率的正义。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8. 证明力
【答案】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程度。证据是否有证明力,由认定事实的法官基于自己的生活经验、一般知识以及对人类行为与动机的了解,合于理性地评估事实可能存在或不存在。
9. 中止审理
【答案】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积极审理的情形,而决定暂停审理,待该项原因消失以后,再行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日期不计入办案期限。中止审理的裁定或决定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0.中止侦查
【答案】中止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侦查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侦查活动,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侦查活动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撤销原中止侦查决定,恢复侦查。
二、简答题
11.简述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答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表现如下:
(1)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①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②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除此以外没有别的职能。
(2)理解辩护人的上述诉讼地位,还须明确以下问题:
①辩护与控诉是一对相对应的诉讼职能,这就决定了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 ②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他们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
(3)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则取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过程中,他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12.辨析:证据的法律性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证据的证明力,办案人员必须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答案】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是指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才具有证据资格(也称证据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证据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 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特征,不能成为“证据”。
合法性特征的主要含义有:
(1)在证据的形式上必须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表现形式,即《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法定证据,这种合法性称为“合证据法”:
(2)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诉讼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书面证据、公证证据等,这种合法性称为“合实法”;
(3)证据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要求。
一是符合程序法原则规定,二是符合程序法的具体操作性。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证明力强,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度就强,反之就弱。证据的证明力体现在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之上。在诉讼中对证据力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某一证据本身是否具有的客观性以及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确认。这种确认本身是法官审判职能所使然。由于证据的证明力判断属法官自由心证范畴,考虑到权力本质上的易腐蚀性。所以证据的法律性并不是指证据的证明力。
13.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 理论上有何争论?
【答案】(1)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证据的许可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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