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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民事诉讼中的真伪不明及其克服

关键词:民事诉讼,真伪不明,证明责任

  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争议的待证事实,经过当事人的举证,法院调查取证,以及开庭审理以后,法官对事实的判断有时仍然可能处于真伪不明,从而无法形成内心确信。真伪不明这一概念并非一开始便获得了人类裁判发展史上的独立法律地位,其在神明裁判阶段、法官任意裁判阶段、法定证据制度施行阶段均是一种被否定、被遮盖的状态,直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成为多数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领域的中流砥柱,诉讼中的真伪不明及如何克服真伪不明问题才真正获得重要的“一席之地”。真伪不明的发生是民事诉讼难以避免的一种客观存在。它的出现,将使得法官不能作出黑白分明的裁判结果,从而使得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与当事人的诉权保护的直接受到威胁。要解放这两项威胁,就应当寻找某一种或者某几种机制将真伪不明状态予以克服。而要寻找这样的机制,必须先行分析、掌握导致真伪不明发生的原因事项。本文针对这个问题,围绕自由心证制度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民事诉讼对抗与当事人证明活动的相互性、证据裁判主义与时空的不可逆性、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四个方面进行了析解。在明确了民事诉讼真伪不明的克服价值与产生原因之后,最为实质的内容就是如何克服真伪不明这一方法论问题。在回答这个问题的过程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拒绝裁判、推迟裁判、调解解决这观点被一一否定合理性,并紧随其后提出了可行的三大处置方法:通过分配证明责任将真伪不明的事实予以拟制、通过降低证明标准将真伪不明状态予以避免、通过心证比例裁判将真伪不明的事实按比例合理分割。最终得到本文的结论:民事诉讼中的真伪不明应当予以克服,也能够被克服。将这种真伪不明的状态予以克服之后,集体现司法公正与保护当事人诉权价值的裁判结果就能顺利做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