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中,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 A.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 B.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 C.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人证明文件。 D.当前就职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文件。
以下不属于信托职能的是()。 融通资金。 财务管理。 信用服务。 投资咨询。
依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在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中,投资者提供的金融类资产证明应当为特定的证明文件,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以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 B.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 C.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D.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
投资者可以提供近()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 A.2个月。 B.3个月。。 C.4个月。 D.5个月。
若X商品对Y商品的交叉弹性系数Exy>0,则表明X商品与Y商品为()。 正常商品。 替代品。 互补品。 不相关商品。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由()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