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611法学基础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的历史解释
【答案】(1)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2)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目的解释的目的,不仅是整个法律的目的,而且也包括各法律规范的目的; 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更多的则藏于法律规定之后; 有的是立法当时的目的,有的则是后来赋予的目的。
2. 法的阶级性和共同性
【答案】法的阶级性,即法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意志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从而使法与该阶级的政策、道德区别开来并相互作用。
法的共同性,即法的社会性,是指某些法律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带有相同或相似性。不同性质国家其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有某些相同或相似之处,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代的统治阶级指定的法律也存在着相似性或共同点; 统治阶级的法律有时对被统治阶级也是有利的。这是因为; ①法律的规律性影响法律的共同性,既然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而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与人类共同存在的,所以法律反映规律也就决定了小同法律的某些共同性。②法律是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③法律具有某些特殊的形式,比如法律程序、法律语言等方面的共同性。④人类交往的增多也是法律共同性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3. 要式行为
【答案】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①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法律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于滋生纠纷时便于对事实的证明。②要式行为的效力: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 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
【答案】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
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制度,是从法理上讲的,是指在制定、适用法律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基本原则。
区别:一个法律部门往往包含了该调整对象范围内所有的法律制度。但是,有的法律制度按照其所包含的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主导性质从属于某一法律部门,但同时也往往分属其他部门,如所有权制度主要从属于民法部门,也分属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因此,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5. 特别法
【答案】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将法分成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在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内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如教育法属于一般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便是特别法,在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6. 行为能力
【答案】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7. 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
【答案】法的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8. 从旧兼从轻
【答案】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或者说,原则上否认法律的溯及力,但是,在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的时候,肯定法律的溯及力。即“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
二、简答题
9.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含的基本精神。
【答案】(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产生的背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人中国。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这
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含的基本精神
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①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
②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
在宪法和法律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特权,如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生育权等。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当然,宪法和法律作出这种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据自己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情。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是法律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才出现了公民享有权利的千差万别,公民不能因此而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③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因此,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实现的条件。如果公民不履行平等的义务,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平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在内,因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④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a. 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b. 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身份有多特殊(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例外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由于每个人在具体情况、关系和属性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平等对待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差别的。平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则所允许的。
(4)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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