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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704政治学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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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704政治学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一) ... 2 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704政治学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二) . 16 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704政治学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三) . 28 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704政治学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四) . 44 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704政治学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五) . 58

一、概念题

1. 法律义务

【答案】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义务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具体地讲: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 ②任何法律上的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 ③义务具有明确的界限; ④义务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⑤义务是受动的,不能自动放弃,更不能拒绝履行。

2. 法律的规范性

【答案】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①法律具有概括性; 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适用。这一点又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区别开来。②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 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则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他要素或者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规则而发挥作用。③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 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3. 合法行为

【答案】合法行为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①广义的合法行为,即法治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实际上就是法律宽容的、不加追究的行为。常言道,“凡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上升为一项法治原则,在刑法中就是“罪刑法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不是违法行为,就是合法行为。②狭义上讲,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可将其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

4. 时效免责与不诉免责

【答案】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即“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兔除了法律责任。

5. 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

【答案】(1)二者的含义

立法过程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过程。这一过程可分三阶段:①立法准备阶段; ②由法案到法的阶段; ③立法完善阶段。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在立法活动过程的各个阶段,都有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即立法程序。

(2)二者的区别①立法过程这一概念,强调立法的阶段性、关联性和完整性; ②立法程序这一概念,强调立法运作的规则性和严肃性,强调立法是一个遵守制度或受节制的过程。

6. 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案】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是人们在基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律确认或规定。基本权利之“基本”至少有六方面的含义。①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或缺性,基本权中缺少任何一项,人在法律上就难成为人; ②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 ③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替代性; 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固性,无论是国家体制的改革还是宪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这些权利不受影响,不被消除; ⑤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其他权利是以基本权为根据派生出来的,是基本权的衍生物; ⑥基本权利具有某种世界范围内的共似性,即其在各国有着共同的普遍的最低标准。

二、简答题

7. 法是如何保护人权的?

【答案】(1)从人权的国内法保护方面看

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仍然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主要、最经常、最有效的形式。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主要包括宪政保障、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救济四个力一面。

①人权的宪政保障

确认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价值和主要功能。所谓宪政,简单地说,就是以宪法确认和保障人权,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在这两方面中,第一方面处于核心的、主导的地位。正是为了保障人权,才需要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以宪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人权,是近现代民主、宪政、法治的显著特征。

人权的宪政保障在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中居于首要的、基础的地位,这是由宪法的地位所决定的。

②人权的立法保护

人权的立法保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a. 实质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法定人权的内容和范围,为人权的享有和实现、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提供了法定的标准。一般说来,人权的享有和实现必然要经过人权从应然状态(应有权利)到实然状态(法定权利)的转变。只有经过这个过程,才使人权的实现成为可能。

b. 程序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享有和实现人权、行政机关对人权采取保护措施、司法机关对人权案件的审判的原则、程序、方式、方法,为人权的确定的享有、实现、保护和救济提供了有效的措施和可行的方式。这样既可以使人权按照法定的程序、力一式得到实现、保护和救济,又可以防止国家机关对人权的侵害。

③人权的行政保护

按照民主政治的内在逻辑,政府(行政机关)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权利,当然包括更为重要和根本的人权。真正民主的政府都必然将保护人权作为行政的重要目标。人权的行政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a. 政府认真执行宪法的人权条款和权力机关的人权立法,将法定的人权转化为现实的人权。 b. 政府将保障人权作为决策的决定性因素,从而将保障人权贯穿于政府的全部行政决策和实践中。

④人权的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人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人权的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a. 司法为解决私人主体之间的人权纠纷提供了一种公正的、值得信赖的、有效的渠道。如果私人主体的人权受到了其他私人主体的侵犯,可以将其提交中立的司法机关审判,获得公正的裁判。

b. 司法是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最有力的机制。从人权保护的实践来看,人权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私人主体,而是来自拥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而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最有力的机制就是行政诉讼。

(2)从人权的国际法保护方面看

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加强了对人权的普遍关注、保护和救济,大批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法纷纷制定出来,并形成丁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一国际人权法。一个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由80多种人权法律文件构成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己经形成,并在不断完善。国际人权法大体包括以下四类:a. 人权宪章类,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 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类,如《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c. 对妇女、儿童、难民和无国籍人员等特殊主体(社会弱者)人权保护类,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d. 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类,如《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②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上的国际人权保护和救济制度,就现在的状况来说,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a. 国家由于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承担了保护人权(既包括本国人权主体的人权,也包括非本国人权主体的人权)的国际义务; b. 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机构负有调查、监督人权问题及其解决情况的职责。

8. 法治与法治国家的区别。

【答案】(1)法治与法治国家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