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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安理工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公司的分立

【答案】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2.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答案】经济法的法域属性是指经济法应当纳入何种法域,公法还是私法,甚至是第三法域。经济法律规范是以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种经济关系具有特殊性,因此关于经济法法域属性也存在着争议。有主张“公法”,有主张“社会法”,还有卞张不同于“社会法”的第三法域。

3. 有限合伙

【答案】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中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4. 社会中间层主体

【答案】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它在某些方面承担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定职能,具有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专业性的特征。

5. 内幕交易

【答案】内幕交易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信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要信息。

6. 广告活动

【答案】广告活动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广告活动包括以下四个重点:制作适当的销售信息、及时传达给受众、选择适当

的时机,用合理的成本。只要是有一定商业系的经营活动,都可以认为是广告活动。

7. 经济法

【答案】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即市场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则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个定义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①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②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③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8. 公司清算人

【答案】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清算人是公司解散后负责处理清算事务之人,一般为自然人,其与解散中公司之间的关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为公司的负责人,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二、简答题

9. 发行证券的公司应负的信息公开义务是什么?

【答案】发行证券的公司,负有持续信息公开的义务。

(1)证券发行时的信息公开义务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应当:

①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②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③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公开义务

①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的第一、三季度结束后30日内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 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

③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并均应予以公告。

(3)重大事件的公开义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4)信息公开的方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10.什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度?

【答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度,是指有权机关制定的,对各级政府具有指导意义的,反映社会经济动态发展的长期规划政策、规章或者法规性文件。主要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指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五年内的规划目标及其实现措施的政策性规范,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的阶段性依据。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制度,是指中央和各级地方对每一财政年度行政辖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的规划和部署。

(3)国家专项规划及项目制度,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单独或者联合作出,通过规划项目来实现的规划制度。

11.简述我国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答案】缺陷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涵义的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用、制造装配、指示等都可能发生缺陷。

(1)产品缺陷

①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②制造缺陷,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小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③指示缺陷,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 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

(2)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①产品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从我国现行法律对缺陷产品认定的规定可知,缺陷产品认定的主要标准是产品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是从其经济意义上分析。所谓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其在生产过程中已经事实上产生和存在。

②生产标准。缺陷产品认定的另一标准可以概括为生产标准,即包括在法律意义上违反有关保障产品安全的质量标准以及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所确定的告知义务,因而使本属合理的危险转化为不合理危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