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法学)(法学院)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诉讼标的
【答案】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
2. 证明责任的分配
【答案】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研究证明责任分配,需注意下列问题:①证明责任分配属于实体法问题; ②证明责任与当事人所处的诉讼地位无关,是按照主张权利还是否认权利的标准分配; ③证明责任是脱离每一具体诉讼而抽象分配的。
3.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是自然人,数量上既可以为一人,亦可以为二人以上的数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①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或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②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③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4. 民事诉讼当事人
【答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就是提起诉讼的人即原告,其被诉的相对人即被告。从广义上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未引起本诉的发生,但因向本诉原告和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也是当事人。此外,基于诉讼的目的或法律规定,为他人的权益而行使诉权者,也可称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是因当事人的起诉和应诉而开始的,诉讼的整个过程也主要是由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所构成的,因此可以说,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民事诉讼。其构成要件如下:①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②必须是向法院请求确定私权或其他民事权益的一方及其相对方;③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本。
5. 既判力与形成力
【答案】(1)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①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在当事人放弃上诉,判决已经确定时,除非通过特别途径,否则是不能撤销或变更判决的。
②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2)形成力,是指形成判决具有的变更或消灭现存法律关系的效力。例如解除或撤销合同,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判决对合同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解除的法律效力。形成力与给付判决、确认判决相比较,具有绝对效力,即不仅及于当事人,也及于一般第三人。
6.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下列特征:
①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却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他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是为维护目己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的当事人,有其独立的诉讼地位。
二、简答题
7. 普通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答案】(1)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2)普通程序的特点
①内容安排上,普通程序具有明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在普通程序中,自起诉和受理开始,其间经过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一直到宣告判决,以及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其处理方式,囊括了第一审程序的各个大小环节。
②适用范围上,普通程序具有广泛性和通用性。
普通程序的这一特征,是由其内容安排上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所决定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a. 凡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b.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其所受理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简易程序本身未作规定而案件的审判确有需要时,仍需参照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c. 凡是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d.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除了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以外,还应当参照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e.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均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8.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答案】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包括:
(1)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非正常的审判程序。
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后,有权寻求司法救济并获得法院的公正裁判。我国基于审级制度设置了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即正常的审判程序。某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一定的瑕疵,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审理,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其为非正常的审判程序,旨在保证民事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实质是改变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既定状态。因此,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权益而言,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与方式特殊。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最高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案外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特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特殊。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客观事由,即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当事人提起诉讼与提起上诉的条件主要是程序性的,并且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或者上诉权提起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完全是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提起再审程序,必须具备三方面的法定事由(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即裁判主体不合法、裁判根据不合法、裁判程序不合法。
(5)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期限特殊。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依职权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权提出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
(6)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特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原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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