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803法律综合之《刑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答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 询私枉法罪
【答案】拘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拘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包括: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威信;
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
④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3. 主犯
【答案】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 结合犯
【答案】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的要件为:
①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②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③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5. 假释
【答案】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己经执行完毕的制度。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观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6.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答案】(1)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3)二者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 行为力式不同; 主体不同。
二、简答题
7. 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答案】根据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8. 与犯罪故意比较,犯罪过失具有哪些特征?
【答案】与犯罪故意比较,犯罪过失有以下特征:
(1)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
(2)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简言之,犯罪故意对行为会致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明知故犯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则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因而犯罪故意所表明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犯罪过失。
(3)基于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这两类罪过形式所表现的主观恶性的不同,并且联系到这两类罪过形式支配下的客观危害行为的不同,我国刑法认为,故意犯罪的危害性显然大于过失犯罪,
因而对故意犯罪的惩处要比对过失犯罪严厉。
9. 简述票据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答案】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并且数额较大。本罪的客观特征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明知是此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行为是成立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也是实现犯罪目的的行为。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用于诈骗的汇票、本票、支票必须是伪造的。
②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
③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如果数额不大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这种形态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必须是己经作废了的。
②行为人使用了作废的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
③行为人利用作废的票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的记载,骗取财物。 单位、个人签发的汇票、本票,必须有资金来源作支付保证,如果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便是一种诈骗行为。本形态的犯罪,必须具备:
①行为人签发的是汇票、本票,而不包括支票或其他票证。
②行为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的行为。
③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的记载,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上述5种行为是票据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5种不同的表现。构成票据诈骗罪只需具备其中的一项即可。一个人同时实施上述两种以上行为的,一般不宜按数罪论处,而只能定票据诈骗罪一个罪。
10.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案】(1)刑法学概念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 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