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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810专业课(含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单独海损

【答案】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遭受风险而部分损失的表现形式之一,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

2. GATS

【答案】《服务贸易总协定》(GA TS ),是WTO 协议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序言、6个部分的29个条款和8个附件组成。CA TS 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考虑到各国服务法规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在互利以及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多边谈判,以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其规定的成员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两种。

3.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答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其特征包括: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 任务重在防患于未然。

4. FAS

【答案】FAS (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的装运港并在指定的装货地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履行其交货义务。风险在此时起由买方承担。如果适用,卖方应承担出口支付的海关费用、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FAS 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5. 原产地规则

【答案】原产地规则又称“货物原产因规则”,是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证明文件等。其

中最重要的是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多由各国自行规定,很不统一,海关合作理事会具体规定了原产地标准,供签订《京都公约》的各国采用。

6. 非歧视原则

【答案】非歧视原则,又称为无差别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一项首要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贸易关系中最基本的准则。该原则旨在以多边贸易体制来限制经济实力战略及固有的歧视国外生产者的因素。非歧视待遇原则规定:一成员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它表明,如果成员方一方对另一方不采用对任何其他国家所同样不适用的限制或禁止,即为无歧视待遇。反之,如成员方一方根据公约或条约规定的某种理由(如例外情况)采用某种限制或禁止,而这种限制或禁止同样适用于其他所有国家时,也是符合非歧视待遇原则的。

二、简答题

7. 与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有哪些特点?

【答案】与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税收关系的主体

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与作为国内税收关系的征税主体的国家只享有征税权不负担义务不同,作为国际税收关系中征税主体的国家享有征税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国际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主体往往要就同一笔跨国征税对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纳税,而国内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主体仅向一个国家纳税。

(2)税收关系的客体

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而国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对象,则完全地处于一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

(3)税收关系的内容

在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中,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特点。而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综合,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8. 简析国际上主要的涉外经济管辖权制度的优弊。

【答案】国际上主要的涉外经济管辖权制度包括:

(1)属地管辖权制度,即以当事人(主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事情的发生地等地域因素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依照国际法,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管辖权,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2)属人管辖权制度,即国家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都有权实施管辖。

如果各国司法机关都不加限制地行使属地和属人管辖权,必然会发生管辖权的冲突。

(3)普通法管辖权制度,即以“实际控制”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有扩大本国法院管辖

之嫌,易招致他国的报复。

(4)协议管辖原则,即法院通过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合意取得管辖权。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利于协调各国的管辖权冲突,在国际上有受到普遍重视的趋势。但可能存在选择法院拒绝管辖的情况。

(5)专属管辖原则,即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诉讼管辖。它是一种排他性的管辖,因为它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主要集中在关于不动产、婚姻和继承以及知识产权的诉讼这三个方面。各国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一致,导致互相承认管辖权上的困难。但近年来出现了日趋统一的趋势。

9. 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主要限制。

【答案】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之一,明确规定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这是由国际经济关系本身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国际之间、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种经济条约、经济合同,只有在缔约各方或立约各方都诚信遵守和切实履行的条件下,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效果,才能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经济关系。同时,有约必守原则也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具体包括:

(1)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针对条约的违法和失效问题,列举的情况包括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错误、欺诈、贿赂、强迫和违反国际强行法。

①错误。缔约时对于作为立约根据之事实的认定有错误,以致条约内容具有非文字性的实质错误,缔约国可据此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

②诈欺。一国因另一谈判国的诈欺行为而缔结条约,前者可援引诈欺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

③强迫。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包含的国际法原则,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的条约,无效。 ④违反国际强行法。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而缔结的条约无效。任何新产生的条约,如与现存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相抵触,即归于无效,应予终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等,都应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由此可见,历史上和现实中一切以诈欺或强迫手段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一切背离主权平等原则、侵害他国经济卞权的国际经贸条约,都是自始无效的或可以撤销的,它们都绝对不在“有约必守”之列,相反,应当把它们绝对排除在“有约必守”的范围以外。

(2)情势变迁原则

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迁或事态变化而使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某项义务,危及缔约国一方的生存或重大发展,该缔约国一方应当有权要求解除这项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可以援引“情势之根本改变”作为终止条约或退出条约的根据,但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需加以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