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2刑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则。
【答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地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犯罪地的界定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②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包括以下四点:
a. 犯罪地一般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及时地、全面地收集和审查核实证据,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
b. 犯罪地是当事人、证人所在的地方,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便于他们就近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c. 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当地群众自然关心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于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d. 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人民法院系统地掌握和研究当地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和规律,及时提出防范的建议,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①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
③“更为适宜的”要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3)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4)特殊情况的管辖
①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a.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b.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涉及地区管辖的有:
a.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 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日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 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d.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④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⑤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入境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⑥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答案】《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审判独立。
①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的整体独立,而不是由“审判员”个人独立行使。对一般案件,合议庭有权独立地作出裁判。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③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审级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审判,不能直接干预,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如何审判,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2)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察独立。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例如,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的抗诉。人民检察院是以系统独立的方式,检察一体化地独立行使职权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一般是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的方式,但也不排除在发现人民法院办案错误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代表可以对人民法院提出质询案。这些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同时,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通过个案监督的方式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必须改革与完善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制定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向司法机关推荐优秀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还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和建议,这样才有利于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但决不允许社会和群众干预法院、检察院的活动。在严格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是监督还是十预,坚决抵制各方面的压力,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民主。对于以权代法、以言压法,人民法院不仅要坚决抵制,而且要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如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答案】(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和其他涉案财产,在其逃匿或死亡情况下,实施没收处理的程序。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述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提起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是两类:①贪污贿赂犯罪,②恐怖活动犯罪。除此之外,其他案件不能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根据这一规定,适用特殊没收程序的案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一年后不到案;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具备这两个条件之一的即可适用这一特别没收程序。
4. 简述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特点。
【答案】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为“对抗制诉讼模式”、“辩论主义”诉讼、“竞争主义”诉讼。这种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