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858法学综合(刑法学和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假冒注册商标罪

【答案】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④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是动机可能是多样的,如非法牟取暴利、推销滞销产品,等等,动机怎样,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 刑事责任与刑罚

【答案】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

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3. 侵犯著作权罪

【答案】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著作权;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己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4. 询私枉法罪

【答案】拘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拘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包括: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威信;

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

④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5. 罚金与没收财产

【答案】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两者的区别包括:

①适用方法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 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②内容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财物; 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③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着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分期缴纳确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6. 法定刑

【答案】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二、简答题

7. 如何理解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答案】(1)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相同之处

二者分别属于内乱型犯罪和外患型犯罪。二者均可能发生领土被分裂的结果,且分裂国家者也往往寻求一些外国的支持,甚至依附于外国。

(2)二者的区别

①犯罪主体不同

分裂国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并且,本罪只能由多数人构成,属于必要共犯,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中国公民,并且可以由单个人构成。

②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

分裂国家罪的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故意; 而背叛国家罪的行为人具有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故意。

③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分裂国家罪不以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而背叛国家罪则以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

④犯罪客体不同

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而背叛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8. 重婚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构成特征表现在:

(1)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客观方面包括两种情况: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婚姻法上,对事实婚姻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所以在实务中对事实重婚是以重婚罪论处的。这里所说的“结婚”、“重婚”,我们认为既包括正式登记结婚,也包括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这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承认,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

(3)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因此,本罪主体为两种人:

①重婚者。“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夫妻关系是指经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以及事实婚姻关系。

②相婚者。“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无配偶的人原无婚姻关系,与有配偶之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仍可构成重婚罪。根据法律要求,此种情况必须以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要件,不是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女昏罪。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具体表现为:

①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他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

②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的人的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人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9. 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答案】(1)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