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东南大学540法学综合3之商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转让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②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③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2. 证券代销

【答案】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于发售期结束后,将未销售部分证券退还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代销的特点是:①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②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完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

3. 商号与商标

【答案】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的过程中用以区别其他商主体的重要特征,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重要的外在标志。商号与商标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商号与商标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4.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答案】绝对商行为,又称为客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地属于商行为的行为。相对商行为,又称为主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绝对商行为是典型的商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以其为业,其行为都属于商行为,它是确立商人概念的基础。比如票据行为、商业证券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都属于绝对商行为。相对商行为是非典型的商行为,它是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以及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其可能构成商行为也可能构成一般的民事行为。

②绝对商行为适用商法的有关规范,而相对商行为在其构成商行为时适用商法规范,其不构

成商行为时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

5. 光船租赁合同

【答案】光船租赁合同,又称船壳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6. 商事行纪

【答案】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商事行纪的特点包括:

①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在商事行纪活动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同当事人,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经济后果则归属于委托人。

②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从事行纪活动的,因此,行纪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行纪活动时,由交易所产生的经济上的损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

7. 立法体制

【答案】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由三个体制构成:

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8. 保险价值

【答案】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二、简答题

9. 简述公司型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

【答案】(1)公司型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①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成的基金,基金的投资者是股东,基金是法人。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上是一个专事于有价证券投资的投资公司。

②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于一定的信托契约组织起来的由信托机构代理证券投资的基

金。一般由三方当事人组成:投资者(受益人),基金保管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是委托人,基金保管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是受托人,受托人依据保管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分别执行受托业务。保管公司一般由信托公司或银行担任,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基金管理公司发起建立投资基金后,将所筹资金交给保管公司管理,自己集中精力专门从事投资营运。

(2)公司型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

①前者是法人,后者不是法人;

②前者的投资者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运作发表意见,而后者的投资者是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对资金运用没有发言权;

③前者可以多种渠道融资,除发行普通股外,还可发行优先股、公司债,也可向银行贷款,但后者只能发行受益凭证;

④前者活动的依据是公司章程,后者是信托契约。

10.简述证券的法律特征。

【答案】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行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证券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证券是一种投资权利证书;

(2)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证书;

(3)证券是一种面值均等的权利证书;

(4)证券是一种含有风险的权利证书。

11.试述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主要特征。

【答案】(1)商号权的法律性质

从法律理论上考察,商号权是一种名称权,属于法律上的绝对权,而非相对权。但是,商号权是与其所附属的主体密切联系的人身权,还是能表现出财产价值的财产权,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多数学者认为,商号权是兼人身权与财产权于一体的混合权利。

(2)商号权的主要特征

①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商号登记的效力受一定区域范围内使用之限制。除全国驰名的大企业的商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外,其他商主体的商号只能在其所登记的某一地区,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②商号权具有公开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商法规定,商号必须通过登记而予以公开,为他人知晓。登记则为公开之必经程序。商号之创设、变更、废止、转让、继承等等都必须通过登记程序而公开,未经此程序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对外发生效力。

③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由于商号权本身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各国和各地区商法理论和商事立法普遍肯定商号权的可转让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商号权作为一种依附于商主体而存在的权利,不可以单独转让,只能与商主体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同时转让。也有国家和地区的商法规定,商号既可以随商事经营活动一起转让,也可以分离于商事经营活动,即分离于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