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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824中外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亲亲得相首匿

【答案】“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最早由孔子提出。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2. 留养承嗣

【答案】留养承嗣也称留养承祀,是指死刑案件经清代会审制度秋审后朝审复审程序后,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使其能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留养承嗣是一种慎刑的思想反映。起源于我国南北朝时期的,道光年后有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行为人所杀之人也是一个家庭的唯一成年男子,那么对犯罪人就不能适用该制度。

3. 周公制礼

【答案】周公制礼是指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周公在摄政期间,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4. 三司会审

【答案】三司会审是明清两朝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次的制度。

5. 都察院

【答案】都察院是明朝的监察机关,由唐宋的御史台转变而来,长官为左都御使。在明代又称“风宪衙门”,其主要职权在于纠察官员的风纪问题,包括对其职务履行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弹勃和纠举。明朝沿袭元朝对御史台监察机关,并对职权进行了扩大设置,都察

院有对司法监督的权力,包括参与会审、纠幼司法官员枉法裁判的行为、监督刑狱制度并检举冤狱。此外,都察院还向地方派出监察官员,即监察御史。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区,分派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根据皇帝的任命巡仿地方、代天子监理地方,权力非常大,能够弹幼地方官员,又能够对地方部分事务进行决断。

6. 充军

【答案】充军是指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者充实军伍的一种刑罚,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型。明初为充实卫所兵制的兵员,将死罪减等的囚犯发配充军,而后则成为常刑。明代充军分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等,统称“五军”。最远的4000里,最近1000里,有终身和永远两种。

7.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正式文件。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于((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共分七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五十六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等。

8. 秋审

【答案】秋审在清又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它系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依《大清律例》,死刑判决有立决、监候两种; 凡判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者,即监押等候复核。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曰秋审。在秋审前,各省须将入于秋审案件整理复核好。全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会审完毕,实为“逐一唱名”由会审官员共鉴共诺而己,此即秋审或秋漱大典。大典之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作出或实或缓或矜或养的最后裁决。

二、简答题

9. 简述战国时期法家的主要思想。

【答案】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家开展的“百家争鸣”局面,到战国时期达到了高峰。而这时新兴地主阶级己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句话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想。其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亲疏”,是按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 “贵贱”,是按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

遇; “一断于法”,是要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就是说,不论是谁,只要违法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样,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段话是当时法家韩非子说的。

“编著之图籍”,就是制定成文法; “布之于百姓”,就是要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鞍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就是说,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因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10.试述章太炎的法律思想及其特点。

【答案】章太炎的法律思想及其特点包括:

(1)建立总统制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方案

章太炎设计的“中华民国“的方案。

从宪法思想上看,章太炎的中华民国方案具有三个特点:

①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在资产阶级革命派中,章太炎是反满仇满的大汉族主义情绪最为严重的一个。

②否定代议制。1908年10月,章太炎写了著名的《代议然否论》,系统地阐述了他对代议制的意见。章太炎还认为,代议政体不适合中国国情。

③主张直接民权。他认为代议制只是间接民权,总统制便于实行直接民权,真正做到主权在民。章太炎主张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再加教育独立,变成四权分立。辛亥革命前后,章太炎对四权作了修正,并增加了纠察权,主张建纠察院或都察院,这样,章太炎的五权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己基本相近。不管是四权分立,还是五权分立,章太炎这一思想的核心在于强调“卞权在民”。他批判那种“国家为主体,人民为客体”的国家主义观点是“谬论无论”之说,认为人民是国家权利主体。

(2)“损上益下”,维护人民权利平等的法律观章太炎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强调平等,保护下层群众权益。就是损上益下,以维护人民权利平等。

①“抑强辅微”的刑法主张

章太炎主张以五朝法律为主干,采撷它律,制定出“左以庇民,右以待国”,“抑强辅微”的良法。

②“抑富振贫”的经济立法主张

章太炎为了“恢廓民权,限制无首”,曾提出“置四法”。这四法是:均配土地; 官办工厂;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