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摘要
在医患关系中,专业知识和信息的不对等使得全无医疗知识的病患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基于医患双方平等观念和法律对患者个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由此诞生。而患者亲属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不仅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操作规则。因此,深入而全面研究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现实环境下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产妇作为特殊的患者,其亲属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滥用和恶意使用的现象。首先,医师和医疗机构须获得患者或其亲属书面同意,但法律对于医师告知同意的对象及告知的充分性判断的规定并不明确。其次,权利主体范围及顺序效力不明确。倘若产妇意识清醒,但是与亲属意见不同,或者产妇已处于失去意识之境地,无法决定自己是否接受手术,而亲属意见分歧较大,知情同意权该由谁行使,谁的权利更为优先?再次,产妇亲属拒绝紧急治疗效力不明确。通常情况下产妇亲属会让医院全力救助产妇,但基于认识或其他原因亲属也可能不从患者利益出发,反对医生的治疗方案和观点,拒绝医生紧急救助,导致最终错失抢救患者的良机。目前,学界对于是否应当适用紧急专断医疗,如何规制患者及其亲属医疗知情同意权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相关法律法规也亟待完善,而笔者行文的目的便在于对产妇这一特殊患者亲属的知情同意权加以刑法规制。
文章首先介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内涵、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患者知情同意是作为被害人的一种承诺,而患者亲属知情同意是对这种承诺的代理。第二部分进一步分析被害人理论的概念、法理基础、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被害人承诺的瑕疵和承诺过当。第三部分通过列举和分析四大典型案例,剖析了产妇亲属知情同意权在我国实施的现状及法律隐患。即医生告知对象以及告知义务履行充分性的判断不明确,产妇亲属知情同意权利的主体范围及顺序效力不明确,对产妇亲属拒绝医生紧急治疗规定不明确。最后一部分以被害人承诺理论为基础,从三方面提出对产妇亲属知情同意权的刑法规制:其一,以符合标准的告知为前提,包括明确告知的内容,确定告知的对象,规范告知的标准;其二,规范产妇本人及其亲属知情同意权的效力等级,尊重产妇本人的自由意志,保护产妇生命健康的最大利益;其三,紧急专断医疗对亲属滥用同意权的排除。产妇亲属作为产妇的代理人实施的拒绝紧急治疗的同意权,在本质上是代被害人作出损害巨大生命健康利益的放弃,而这种放弃是不应被允许的。本文正文的最后一部分引入紧急专断医疗的理论,分析紧急专断医疗的概念、内涵、法理来源和法律依据,从而对患者亲属滥用同意权予以排除。
文章的最后结语部分辅以健全产妇亲属知情同意权的社会保障。认为产妇亲属知情同意权的社会保障不仅是对法律局限性的弥补,更是与刑法规制相得益彰一种必要的措施,可以更好地维护了产妇的生命健康权益,同时也契合我国社会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