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612民商法之商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撤销权和追回权在破产法上的意义。

【答案】撤销权和追回权在破产法上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或者即将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存在公平清偿和企业维持的合理预期。由此产生法律对债务人财产加以保全和防止个别人抢先受偿的秩序要求。破产法针对程序开始前的交易活动设立的撤销权和追回权,就是为了适应这种秩序要求。

(2)债务人在处于破产状态或者预期将处于破产状态的情况下从事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者不公平清偿的交易,具有恶化债务人的资产和信用、损害多数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作用,历来是各国破产严加规制的对象。

(3)当代破产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追回破产前流失的财产,并通过对行为人的制裁来遏制企业管理者导致破产前财产流失的行为。

2. 结合相关公司法文献,分析股东派生诉权的制度价值及其行使要求。

【答案】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之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对股东派生诉权的制度价值分析如下:

①股东派生诉权,有利于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赋予股东诉权,特别是赋予国有股东以派生诉权,可以有效地遏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从而实现对国有股权的保护。同样,赋予股东诉权,对于

保护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大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时,他们同样可以通过诉权的行使,来切实维护自己的股权。

②股东派生诉权,有利于强化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定的公司治理结构还难以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在公司实践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仍很突出,大股东“掏空”公司(甚至是上市公司)财产的事例屡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完善股东诉讼制度,特别是赋予股东派生诉权,有利于敦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也有利于促使股东积极维护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

(2)股东派生诉权的行使要求如下:

①被诉的对象的范围包括:a.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 其他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人。 ②行使诉权的主体的范围包括: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b.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③起诉的原因

a.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b.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④起诉的程序

a.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形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形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简述合同效力的类型。

【答案】合同效力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合同有效。只要合同双力一具有民事能力,遵循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

(2)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事由,故自史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主要有如下: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③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⑦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3)合同效力待定。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③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指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是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幂失公平的合同、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4. 简述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

【答案】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交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获取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必须以自己交付保险费为对价。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防止或者避免出现保险事故

在保险合同缔结后,投保人不得因已经投保而放任保险事故发生,而应尽最大努力防止保险事故发生。该项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并予施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5. 详述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及效力。

【答案】(1)破产撤销权的含义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干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返还破产财团的权利。

(2)破产撤销权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第32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