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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华中师范商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答案】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行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①商主体类型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 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②商卞体内容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商主体内容法定导致两个必然结果:其一,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出的特定要求; 其二,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彼此之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③商主体公示法定。即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 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主体法定原则是传统商事交易行为之自由主义向现代商事活动之国家干预转变的结果,是现代商事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它充分反映了作为私法的商法所含有的公法性成分。

2.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几项构成要件:

①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②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③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

④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

3. 票据抗辩

【答案】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抗辩原因,一般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大类。

4. 背书

【答案】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概念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①背书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必须在基本的票据行为完成后才能进行。

②背书是由持票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③背书是要式行为,必须由背书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签名或盖章。

④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授予一定的票据权利给他人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5. 商法的渊源

【答案】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它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传统商法中,商法的渊源主要为商制定法、商判例法、商习惯法和商法学说。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经济规模的扩大,尤其伴随着社会经济组织形态和结构的完善、经济组织内部制度的日益健全以及经济组织对外交易手段的发达和多样化,商事自治法亦随之发展成为商法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

在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商事自治规则等。

6. 汇票追索权

【答案】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因此遭拒绝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7.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

【答案】(1)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性质不同。船舶抵押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债权。

②是否法定不同。船舶抵押权是意定权利,其设定、变更和转让均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而船舶优先权是法定物权,其成立是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得排除。

③受偿顺序不同。对于同一船舶,船舶抵押权劣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

8. 破产追回权与汇票追索权

【答案】(1)破产追回权,又称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

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

(2)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二者都属于救济性权利,无论是破产追回权还是汇票追索权,都是为了救济权利人的财产损失。

②主体都是特定的,两个权利的主体都具有特定性。

③行使的效果相同,都能起到维护权利人财产利益的作用。

(3)二者的不同点包括:

①两权利发生的领域不同。破产追回权发生在破产领域,而票据追索权发生在票据支付领域。 ②两权利的标的不同。破产追索权所追索的财产是财产人自己的财产,只不过该财产归管理人控制而己; 票据追索权的标的是票据上所载的应当归自己的金额。

③行使条件的限制不同。破产追索权没有特殊的限制,只要对方存在破产的情况,财产权利人就可以主张该权利; 票据追索权则要求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才可以行使。

二、简答题

9. 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付方式。

【答案】(1)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合同是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是不足额保险合同。

(2)对于足额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对于不足额保险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0.简述商业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答案】现代商法意义上的商业登记是指商业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中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业登记就其性质而言具有三个特征,首先,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中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基本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中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其次,商业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和内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行性条款规定。最后,商业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现代多数国家往往将商业登记制度纳入商统治法或行政法之范畴。

商业登记行为的基本法律效果在于发生、变更或消灭商主体的资格和具体的商事能力。己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