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在公共场所抓获一名新疆维吾尔族的扒手,讯问时,由于听不懂维语,民警用手势告诉他要讲汉语,讯问僵持了很久,无法进行下去。
1998年11月1日,S县公安局对涉嫌放火的孙某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2000元。12月5日,S县公安局传唤孙某于次日早晨7:30到刑警大队接受讯问。孙一大早乘头班车赶往县城,9:30才到县公安局。S县公安局以孙“没有按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为由,决定没收孙的2000元保证金。
1998年11月1日,S县公安局对涉嫌放火的孙某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2000元。12月5日,S县公安局传唤孙某于次日早晨7:30到刑警大队接受讯问。孙一大早乘头班车赶往县城,9:30才到县公安局。S县公安局以孙“没有按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为由,决定没收孙的2000元保证金。
2010年8月1日,吴某(女,21岁,某公司工人)向S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7月31日晚被同事高某(男,45岁)强奸。S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对高某刑事拘留。经过三天的侦查,查明,高与吴自2009年以来就非法同居,吴要高带其私奔,高因已有妻子、子女而予以拒绝,吴便报案称其强奸。侦查人员提取到吴某写给高某的10余封情书,吴、高的几名同事也证实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S县局决定对高某取保候审,责令高某的父亲为保证人,同时交纳保证金2000元。
某县公安局对涉嫌盗窃罪的张某刑事拘留,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遂向该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被害人李某得知后,向该县公安局反映了张某曾向其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犯罪嫌疑,要求立案侦查。该县公安局认为:张某已在提请批捕之中,故不需要再立案。被害人又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张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敲诈勒索罪,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敲诈勒索案的理由。
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派民警小王带领联防队员小李拘留了盗窃犯罪嫌疑人张某。后小王因忙于其他工作而外出两天。小王一回来,即和小李一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以为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盗窃犯罪事实,即交待了作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