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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8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普惠制

【答案】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指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某些产品给予零关税或低于最惠国税率的特惠待遇。普惠制通过于1970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的斗争后获得的胜利成果,其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非互惠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工业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下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必须符合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的原则、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的条件。

2.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答案】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即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它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且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3. 海牙规则

【答案】《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在英国的提议下,在1924年的国际法协会海洋法委员会外交会议上通过的,1931年生效,是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公约之一。海牙规则采纳了《哈特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①承运人的义务; ②承运人的免责; ③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制; ④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诉讼时效; ⑤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我国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在我国1993年《海商法》和我国航运公司制订的提单中吸纳了《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和豁免的规定。

4. 根本违反合同

【答案】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即根本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根本违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丫项内容:①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②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③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5. Lex Mercantori

A

【答案】商人习惯法(Lex Mercantoria),即中世纪的商人法。1012世纪产生于意大利、法国、德国的自治城市中,是从事欧洲和东方之间贸易往来的一个特殊的商人阶层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商人习惯,与当时的当地法、封建法、皇家法、教会法等分列,其中海商法最为发达。其特征在于跨国性、行业性,并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由商人自己执行,程序简单方便,强调公平。中世纪以后,商人法逐渐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

6. 保障措施

【答案】保障措施是指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1994年GA TT 》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设置该措施的目的在于:使成员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具有一定灵活性,以便其在特殊情况出现时免除其在有关WTO 协定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己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之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

7. CFR

【答案】CFR (全称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特点是:①卖方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包括装货费用和根据运输合同(不限于定期班轮)由卖方承担的卸货费用; ②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向买方承担。

8. 跟单托收

【答案】跟单托收是托收的一种,是指卖方将汇票附上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转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由于附上了有关单据,使汇票具有较强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普遍。

9. 特许经营协议

【答案】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有权使用,但必须向特许人支付一定金额特许费的经营制度。特许经营协议是指特许方与被特许方之问订立的关于特许关系的协议,协议条款主要包括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共同安排三大方面。特许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许可关系,但各国对特许经营协议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均有差别。

10.国际金融法

【答案】国际金融法是监管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国际金融法存在于国际组织或机构制订的法律或规则之中,在全球层面,如世界银行制订的法律或规则; 在国际区域层面,如欧洲中央银行等制订的法律或规则; 还存在于一个国家内部法律系统之中,如美国的《金融发展改革法》等。

二、简答题

11.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原因及运作程序。

【答案】(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原因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重要的国内法制度。私人向海外投资会遇到种种风险,如有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也有决策失误、经营不善、货币贬值等商业风险,但最令投资者忧虑的是政治风险,亦称非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所谓“人为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所为行为产生的风险。为使本国私人投资免受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影响,美国于1948年根据《对外援助法》实施马歇尔援欧计划,首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969年再次修订该法,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担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和保险业务。此后,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先后建立了投资保险制度,保护本国的海外私人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已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作程序

根据各国规定,合格投资者要取得政府的投资保险,必须按法定程序,向承保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订立保险合同。

①投资者申请投资保险或保证时,首先应按规定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如美国要求投资者按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规定的格式,提交政治风险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

②承保机构在收到投保申请后,要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如审查所投保的投资是否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是否已经东道国批准或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利、投资的形式及投资所在东道国是否合格等。经审查确认申请合格,可签订投资保险合同。

③保险契约的期限依保险险种、性质的不同而异,一般来说,股权投资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其余最长期限为巧年。

④保险契约的生效以缴纳保险金为前提。有的国家规定,保险费支付之日起,保险契约才生效; 保险费逾期不付则导致保险契约失效。保险费的数额各国规定不一致。一般来说,保险费的数额依承保行业、险别及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还有的国家依投资的东道国类别以及投保投资的规模而定。

⑤赔偿与救济。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他权益(即代位求偿权),向东道国索赔。

12.简要评价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答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