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法律综合之民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答案】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的内容包括:①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②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卜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2.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答案】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外责任的不同:按份责任,责任人对权利人仅以其负担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对于权利人的请求,不分份额,彼此连带的承担责任,权利人可请求任一或全部责任人承担一部或全部责任。
3. 质权
【答案】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特征包括:①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也不得设定质权。另外,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②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4. 亲权
【答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基本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作为身份权的一种,亲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父母身份丧失会带来亲权的丧失。(2)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3)亲权具有专属性。(4)亲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5. 损益相抵规则
【答案】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数额中抵销,加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在于:侵权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的损失,而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本身就会冲抵其损失。因此,损益相抵的目的是要计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损失,使受害人的真正损失得到赔偿。
6. 民事法律事实
【答案】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这里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因此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哪些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7. 人格
【答案】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8.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是《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简答题
9. 简述债务转让的方式与效果。
【答案】债务转让,即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债务转让的方式
①债务承担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也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务承担最为常见。一般所说的债务承担,仅是指依当事人间的合意,将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承担人即新债务人承担。当事人间关于移转债务的合意即为债务承担合同(契约)。
②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
狭义的债务承担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
(2)债务承担的要件及效力
债务承担,亦即债务移转,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①债务承担须具备以下要件:
a. 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当事人间词一立的合同不是以移转债务为目的或者虽以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为目的,但合同存有无效的事由的,均不能发生债务承担的后果。债务承担合同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生效。
b. 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债务承担合同所移转的是有效债务,若债务并不存在或无效或己消灭,则债务承担合同不能有效。所移转的债务为将来发生的债务的,债务承担合同应自债务有效成立时,方能生效。
c. 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小能移转的债务,不得移转于他人承担;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也不得由第三人承担; 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也不具有可移转性。
②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有:
a. 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而不再负担债务。债务人的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加入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b. 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c. 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10.高度危险作业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案】(1)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采用列举的方法指出了“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2)学界的观点
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大多数学者认为,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并不都是无过错责任,而应作具体分析。这些学者认为,在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致他人损害的,则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3)我国法律的态度
我国现行法律是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高度危险作业人的责任的。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作业,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即使操作和管理采取极为谨慎态度,仍难免造成周围环境中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的损害。法律为切实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规定从事这些作业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