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628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期间的耽误
【答案】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未能在要求的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状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期间耽误的补救:“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处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当事人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各种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是指以上不可抗拒的事由以外,且不属于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期间耽误的各种情况。
2. 民事诉讼当事人
【答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就是提起诉讼的人即原告,其被诉的相对人即被告。从广义上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未引起本诉的发生,但因向本诉原告和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也是当事人。此外,基于诉讼的目的或法律规定,为他人的权益而行使诉权者,也可称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是因当事人的起诉和应诉而开始的,诉讼的整个过程也主要是由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所构成的,因此可以说,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民事诉讼。其构成要件如下:①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②必须是向法院请求确定私权或其他民事权益的一方及其相对方;③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本。
3.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以本诉的源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两面诉讼结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一种独立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②本诉正在进行;
③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4. 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
②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2)两者的区别
①当事人能力是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而言抽象出来的一种资格或者能力,它属于诉讼主体要件中的抽象要件。
②正当当事人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的,是在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中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因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不同,某人可能是某一诉讼案件的正当当事人,但在另一诉讼中却未必成为正当当事人,有当事人能力者未必是正当的当事人。
5. 举证责任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作出裁判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此而承担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对当事人来说,证明责任实质上是败诉的风险,哪一方当事人对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哪一方当事人就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败诉风险。
6. 诉讼代表人
【答案】诉讼代表人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而建立的,兼备两者之长而又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包括:①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共同诉讼人或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诉讼当事人;②讼代表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③诉讼代表人具备与进行该诉讼相适应的能力;④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
7. ADR
【答案】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指的是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属于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范畴。ADR 的主要形态包括有:和解(谈判)、调解和仲裁。和解是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则是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而仲裁是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8. 证明对象
【答案】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一般而言,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②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的意义; ③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 ④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二、简答题
9. 申请支付令与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各自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案】(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申请支付令,是指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的特定债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履行其支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债权人必须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作为诉讼请求的标的。这意味着只有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标的的给付之诉才可以申请支付令,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均不能请求支付令的保护。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而且数额确定。给付之诉有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之分,而在督促程序中,债权人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的,属于现在给付之诉,否则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③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必须是单向且不附任何条件的。
④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就是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处。立法对送达方式作了限制,即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只有债务人拒绝接受支付令时才可以留置送达。
(2)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在接到支付令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支付令异议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债权人请求为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被请求承担实体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间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此期间是法定的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缩短或者延长。债务人若对支付令确定的债务有异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若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延误了期间,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
③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直接影响到支付令的效力及督促程序的终结,因此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更为妥当。债务人提出异议时无须附有理由、证据,因为支付令的发出本身就是基于债权人的请求,法院并没有询问债务人的意见,那么法院也应当准许债务人不附理由地提出异议。
④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拒绝应当是实体上的拒绝,而不是针对形式要件的拒绝。也就是说,债务人应当对债权人提出的债务本身提出异议,而不是对债务本身无异议,仅仅以缺乏还债能力作为抗辩,这样法院是不支持的。
10.共同诉讼人的种类是如何划分的?
【答案】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下同)的诉讼。
(1)以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关系为标准,共同诉讼可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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