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
B . 高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C . 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
D . 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
● 参考解析
A项,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B项,聘请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知;C项,侦查机关不得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D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犯罪嫌疑人向律师陈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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