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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惩治商业贿赂的经济学分析

关键词:商业贿赂,监管,惩罚,经济学

  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发生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日益增多,并且向社会的各个角落急速扩散,严重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本文以国内外有关商业贿赂的理论研究为基础,结合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与执法的现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商业贿赂进行了界定。我们认为经济学视角下的商业贿赂应该定义为:行贿人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以财物或其他手段,改变了受贿人在交易中应有的偏好,从而剥夺了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或者瓜分了本应属于受贿人所属单位的利益。“受贿人应有的偏好”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受贿人的偏好应该和其所属单位的偏好一致,即在交易中应该保证实现所属单位利益最大化。
本文以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的实践为出发点,从经济学视角揭示了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源,并对其概念做出了全新的界定。同时,从监管和惩罚两个方面论述了我们在惩治商业贿赂行为的过程中应该实施的最优选择。
我们认为,垄断为商业贿赂的产生和蔓延创造了条件,特别是供求失衡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为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带来了动力。要想市场参与者不实施商业贿赂行为,要么使他们根本不具有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想法,要么就使商业贿赂行为的成本大于收益。机会主义倾向使我们相信,只要有利可图就会产生一定的行为激励,所以惩治商业贿赂最好的办法就是制造一定的威慑。
监管与惩罚共同构成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威慑。监管并不直接对商业贿赂行为产生威慑,它只决定惩罚的确定性或可能性。但是,监管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商业贿赂的活跃程度。商业贿赂行为能够在市场上快速蔓延,在很大程度上都归因于监管不足。高水平的监管力度往往能够对商业贿赂行为起到很好的抑制效果。因此,政府必须要提供足够强大的监管力度。然而,政府行为也必然受到一定的预算约束,不可能无限地提供监管力度。并且就算政府实施最优监管力度,也不能彻底杜绝商业贿赂行为。所以,单纯依靠政府的监管不可能实现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的目标,我们还要借助社会的力量共同监督。同时,由于监管和惩罚具有不同的社会成本,所以,在一定预算约束下,要实现一定的威慑水平,我们还必须在监管力度与惩罚力度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均衡点。
惩罚是威慑产生的根源,我们可以将其分为惩罚对象和惩罚方式。商业贿赂的惩罚对象就是指商业贿赂行为的行贿人和受贿人(有时候也包含介绍贿赂人)。虽然他们的行为共同构成了商业贿赂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理应给予同等的惩治。但是,行贿人和受贿人在商业贿赂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而且,如果我们将商业贿赂行为看作是一件商品的话,那么从供求弹性的角度来看,从重从严惩治行贿行为要比目前从重严惩受贿行为更有利于抑制商业贿赂。就惩罚方式而言,我们有罚金和监禁两种惩罚方式,而且每一种惩罚方式都会相应地产生一定的社会成本。但是由于监禁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罚金,所以在惩治商业贿赂行为时我们总是优先选择最大限度的发挥罚金的威慑功能,并以一定期限的监禁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