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同志就当前人民法院应如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司法的职能和作用等问题到江苏等地进行调研时,提出能动司法这一概念,期望人民法院能对当前转型变革情形下复杂多变的社会状况作出积极回应。此后,各级法院将能动司法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指导,积极探索尝试能动司法的实现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保障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法学理论界也开始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动司法的各种指导性意见,积极深入实践研究典型,思考和比较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关联性,形成丰富而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科研成果。
目前,司法实务界在尚未充分明确和理解能动司法的内涵情况下,已开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能动司法的实现路径,为大家所熟知的模式有:姜堰模式、陇县模式、东营模式、河南模式等;法学理论界的探讨研究则多集中在能动司法的实现条件和路径、注意事项、能动司法与西方司法能动的比较、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的关系等等。有的学者对能动司法持积极态度;有的学者对能动司法表示极力反对;亦有学者对能动司法持温和态度,既在某种程度上表示肯定,又对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观点和模式有所担忧。学者对能动司法如此种种不同态度,在某种程度上源自对能动司法内涵认识的不足和不统一。已有的研究成果少有深入探究能动司法基于当前中国司法环境所具有的内涵,因此,明确能动司法的内涵,既是统一并规范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认识的根本,又是能动司法实践积极探索的理论依据,也是进一步深入研究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
以探究能动司法的内涵为核心,本文主要分四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是文章的第一章。这一部分主要对与能动司法相关的概念范围进行界定。首先,对“司法”的概念进行历史性回顾,明确本文中谈到的司法的涵义,司法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其次,对“能动”的概念进行界定;最后,在不考虑能动司法和司法能动特定的内涵和实践的情况下,对“司法”与“能动”的词语组合搭配,即:“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进行语义分析,考察两者的语义相关性。
第二部分是文章的第二章。这一部分首先对美国的司法能动的基本内涵进行界定,明确司法能动是以司法审查和宪法的关系为中心而展开;在此基础上,以司法审查为线索,运用历史的方法回顾美国司法能动的产生、发展过程,并将司法能动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论述;其次,对美国司法能动的历史进行分析,以期明确美国司法能动所具有的特征;最后,论述美国司法能动对于我国能动司法的启示。
第三部分是文章的第三章和第四章。首先从我国的基本国情、金融危机的影响、转型时期、法制现状、司法现状五个方面对我国复杂的司法环境进行分析,进而推导出社会对司法的期待,说明能动司法的必要性;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我国人民法院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权力分配和地位。其次,根据中国能动司法所处的环境,并在评析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认识的基础上,明确能动司法的中国内涵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即作为一种司法政策的能动司法和作为一种司法裁判方法的能动司法;最后,依据能动司法的内涵理论推导出当前能动司法的实践内涵。
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第五章,也是文章的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并再次强调能动司法内涵明确的意义,期待着研究者的争议能够明晰中国司法改革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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