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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877法理学、商法之《国际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最惠国待遇

【答案】最惠国待遇是外国人待遇的基本原则之一,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8年拟定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规定,它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最惠国待遇的根据是国家间缔结多边或双边条约中载有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实施的结果是使受惠国国民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和相同事项上任何外国人享有的权利(或优惠)和义务,避免歧视待遇,这对促进国际通商、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2. 国家边界

【答案】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由于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及领空和底土,边界具体来说是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海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即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

3. 一般法律原则

【答案】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是指为“文明各国所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即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在国际法院裁判争端时,给予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解释、说明、论证并在没有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时,指导法院裁判争端的普遍原理或标准。

4.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答案】Exclusive economic zone即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如下权利和管辖权:①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 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③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④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

5. 情势变迁原则

【答案】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源于私法上有关契约的“情势不变条款”,是指在条约缔结后,倘若缔约时所依据的情势发生了缔约方未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缔约方得以此为理由终止或者暂停施行该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对当事国援引该原则作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包含了可以援引情势变更作为终止一项条约的理由的5个累积性条件,此外还规定了使用该原则的两个例外。该条规定为情势变迁原则提供了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以避免对该原则的滥用。

6. 国际人道法

【答案】国际人道法是出于人道原因来限制武装冲突之影响的一系列规则,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它保护那些未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为的人,并限制战争手段和力一法。国际人道法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起初是基于调整武装冲突的习惯法的一些非成文规则。后来,逐渐有一些详尽程度各异的双边条约(如战俘交换协定等)开始生效,它适用于武装冲突,它并未规定一国实际上是否可以使用武力; 武力的使用则由《联合国宪章》中确立的国际法中重要但是又有所区别的那部分规则加以调整。

二、简答题

7. 试述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国际法发展和演进中的作用表现。

【答案】非政府组织是指非经政府间协议建立的,而是由各国的民间组织团体或个人为追求共同的目的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组织,包括国际的、区域的、次区域的和国内的非政府组织。

(1)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

①非政府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它们是国际事务中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各国政府及政府间组织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②政府间组织一般都承认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并与其合作。联合国创造了政府间组织同非政府组织协商的制度,并为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一些区域性政府间组织所仿效,如美洲国家组织、欧洲理事会。

冷战结束后,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组织与各国民众之间的桥梁,在许多重大国际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联合国的重要会议和重大问题的决策,都需要听取非政府组织的意见。经社理事会设立了专门的辅助机关一一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处理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在经社理事会取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分为三类:“一般咨商地位”给予那些与经社理事会及其辅助机关议程上多数问题有关的组织,它们大多为大型的、地理范围较广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专门咨商地位”给予那些仅与经社理事会少数问题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有专门的职能,规模比较小,成立得较晚。而对那些不属于上述两类、职能范围更窄的技术类的组织,若经社理事会认为有时可对其工作作出贡献的,则将其列入“名册”。

(2)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发展和演进中的作用

①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提出新的国际条约、参加谈判以及在不同领域起草条约等方式促进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例如,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条约的准备工作。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国际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反对酷刑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等条约的签订和准备工作中有重要的贡献。在国际人道法领域,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谈判制定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以及督促执行国际人道法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②非政府国际组织还通过其在许多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咨商地位,影响和促进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

8. 论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答案】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而且是有限的或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院在1949年“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的咨询意见中也肯定了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源自于国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1)国际组织不同于国家,本身并无主权,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基本文件授予的,或是从基本文件引申出来的,所以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

(2)各组织的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不一,所以在国际法上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但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体现还是有一些共同性内容的,如缔约权、特权与豁免权、接受和派遣外交使节权、承认与继承的权利、国际求偿权以及在违背国际义务时承担国际责仟等。

(3)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还拥有类似国家的其他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处置动产或不动产,向其职员颁发履行证件,使用自己的旗帜、印章或徽志等。

9. 对国家的承认和对政府的承认有什么不同? 各国在与我国建交时承认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是属于国家承认还是政府承认?

【答案】(1)对国家承认和对政府承认的不同

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

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的场合。这个新政府全然改变旧政府的对内统治秩序,甚至改变了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既存国家承认这个新政府的问题。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国家承认是在新国家成立时发生的,属于承认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承认是在国家和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变而一国的政府发生非宪法程序更迭的情况下发生的,是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国家的资格。②国家承认的条件是新产生的政治实体具备国家的要素,并符合国际法原则。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新政府己经在其国家的全部或大部分领土内实行了有效统治,并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服从。

(2)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政府承认。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继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这些国家在作出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