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877法理学、商法之《国际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外空条约
【答案】外空条约是指《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开放签字。它以多边公约的形式将“外空宣言”所宣告的9条政策性原则转化为国际法原则,并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充实和扩大。1967年《外空条约》常被称为《外空宪章》,因而被认为是外层空间法的基石。《外空条约》是一个框架性条约,其规定多为具有拘束力的基本原则。
2. Protocol
【答案】Protocol 即议定书,是条约的一种名称,主要包括三种情形:①多是作为公约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规定某些条款的解释、保留意见或其他类似问题,往往被视为公约的组成部分并与公约一起批准和生效。②作为公约的附件,但具有独立性质,并需单独批准,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③作为一个独立条约的名称,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
3. 领空自保权
【答案】领空自保权是指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家都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充分权利。领空自保权是一国领空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完全性和排他性,而且具有无条件性。
4. 领水
【答案】领水是指属于一国领土的水域,包括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 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5. 毗连区
【答案】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由沿海国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毗连区位于领海以外,是公海的一部分,在沿海国建立专属经济区的情况下毗连区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其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按照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毗连区内行使管制的内容是:防止和惩治外国船舶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毗连区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没有主权,而只有为防止和惩治在其行使主权的领域内走私、偷漏税、危害国民健康、非法移民等行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利。
6.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答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LawCom 皿ssion ,简称ILC ,是根据《联合国宪章》
第13条的规定于1947年成立,从1949年开始进行国际法的编纂下作的国际法研究机构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的规定,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progressivedevelopment )和编纂(codification )。其自成立以来组织编纂并形成了海洋法、外交关系、条约法等重要的公约专题,为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二、简答题
7. 国际法的作用。
【答案】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它的形成和发展在国际关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讲,国际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规范国家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即以法律手段维护国际交往的正常秩序,维护国际和平与正义,促进各国和平合作的发展。
(2)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依据。
(3)建立国际新秩序,促进共同发展。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国际法的发展,很有可能建立长期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秩序,使整个世界成为一个法治的社会。从现实来看,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来维护世界的普遍和平和促进所有国家的共同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在维护和平和促进发展中进一步发挥国际法的作用,这不仅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可能。
8. 简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答案】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主要有:
(1)二者的概念不同
专属经济区是指在领海以外并领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它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它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仲,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不包括海床和底土的上覆水域及水域的上空。
(2)沿海国的权利不同
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海床及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3)宽度不司
专属经济区是自领海基线起宽度不得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若其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 若其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则一般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4)权利依据不同
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其依据自然事实而存在的,不需要沿岸国的主张。而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需要沿海国自己主张。
9. 试论联合国机构在解决争端方面的职权。
【答案】联合国在解决争端方面的机构主要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和国际法院。
(1)联合国大会可以就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进行合作的方面,包括裁军及军备管制方面进行审议和提出建议,大会可以就它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因如何,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安理会正在处理的事项除外。
(2)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解决争端方面的职权具体表现为:
①可以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②可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③对于上述性质的争端或情势,可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的调整方法;
④安理会在行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职能时所作的建议,对当事国无法律拘束力,安理会实际起着一种斡旋和调停的作用。
(3)国际法院是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设立的联合国的卞要司法机关,其管辖权主要规定于《国际法院规约》中,作为“宪章的构成部分”。
①诉讼管辖权
a. 对人管辖权
第一,只有国家才能在国际法院成为诉讼当事力一。
第二,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方。
第三,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3条2款规定的条件,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方。
第四,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个人也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b. 对事管辖权
第一,“自愿管辖”,国际法院可以管辖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且不限于法律性质的争端;
第二,“协定管辖”,国际法院可以管辖《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 第三,“任择性强制管辖”,国际法院可以管辖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法律争端。
c. 国家通常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表示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第一,特别协议。
第二,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
第三,任择性强制管辖权。
d. 在国际法院是否对某一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上,国际法院有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