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院调解
【答案】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或司法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②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答案】保险代理人是指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用,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有:
①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的利益;
②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后果由保险经纪人自身承担; 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③保险经纪人可以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保险代理人只能向保险人收取代理佣金。
3.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人那里通过其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出票取得:二是持票人依法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善意取得。
4.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依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又有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之分。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继承、赠与或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取得,只能由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来调整,票据法上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
5. 附属票据行为
【答案】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为“从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票为前提,在发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所作的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附属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前提是基本票据行为的有效,所以附属票据行为与基本票据行为具有牵连性。
6. 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7. 信托
【答案】信托又称为信任委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是以安排个人资产移转、承继等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商事信托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将信托适用于商事领域,最初的动因在于有效筹集资本,并基于此创造出适用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共同参与的资本经营模式。
8. 双方商行为
【答案】“单方商行为”的对称,又称“两造商行为”。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始自《法国商法典》,此种分类在采取商行为主义国家的民商法上具有确定管辖范围的意义,其中双方商行为案件依法由商事法院管辖,而单方商行为则由普通法院管辖。在其他国家中,此种分类仅具有学理意义。
二、简答题
9. 简述商事登记的种类。
【答案】商事登记的种类包括:
(1)开业登记
①商主体的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②根据法律规定,商主体开业登记通常涉及以下内容:
a. 名称登记。
b. 出资人登记。出资人是指向商主体投资的人。
c. 住所登记。住所是商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上只能有一个住所。住所可以是商主体自己拥有产权的房产,也可以是通过租赁而获得使用权的房产。
d. 法定代表人登记。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商主体章程的规定,代表商主体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负责人。
e. 注册资金登记。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认缴出资; 非公司企业注册资本是指企业法人成立时,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是指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
f. 章程登记。章程是公司行为宪章,经登记方可生效。章程必须写明法律规定应记载的事项,同时可以根据商主体经营发展日标、内部管理要求等增加具体的内容。
g. 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登记。
h. 经营范围登记。
(2)变更登记
①变更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己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②商主体因合并、分立、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股东人数、非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都直接导致其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①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②导致商主体终止经营的原因
a. 解散。指商主体根据其章程或实际经营状况作出的停止经营活动、终止商主体资格的行为。 b. 歇业。指商主体停止营业,即停止经营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商主体成立后需保持连续的经营活动,如果商主体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间内(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均为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一定期间(公司为6个月,非公司企业为1年),视为歇业。
c. 被撤销。指政府有关部门或商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命令或行政处分,商主体停止经营导致其商主体资格消亡的法律行为。
d. 宣告破产。商主体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应依法律程序破产。
10.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答案】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1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对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享有申请更换权。对于债权人会议的申请,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将解任原管理人,另行指定管理人,但债权人会议不得直接自行选仟管理人。
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的开支而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3)监督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以下方式对管理人行使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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