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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武汉大学法学院623综合知识(含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之国际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Evidence of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答案】国际习惯法的证据,即形成习惯法需要具备的两大因素。具体包括:国家实践的一般性因素或所谓“物质因素”,即在某一方面的国家实践实际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包括了最有利害关系的国家; 以及“法律确信”(opiniojuris )或所谓“心理因素”,即这种实践是基于对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ageneralrecognition )。

2. 不受欢迎的人

【答案】“不受欢迎的人”是为了保障接受国利益,防止外交特权和豁免被滥用,维也纳公约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规定的一国对别国派驻或将派驻的外交官表示不满和不能接受而要求派遣国收回任命或召回该外交官的程序。公约规定,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3. 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

【答案】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任何一方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不具有可罚性,就不构成引渡的理由。当然,这不是说两国法律规定的罪名一定相同,只要两国法律规定的罪行之间实质相似即可。在此基础上,对所控诉的罪行要求惩罚或执行的刑罚达到一定的高度。这一规定,反映了国家之间的司法主权平等关系,同时体现了引渡合作的法制原则。

4. 国际地役

【答案】国际地役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海域或领空等。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积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消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5. 国际人道法

【答案】国际人道法是出于人道原因来限制武装冲突之影响的一系列规则,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它保护那些未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为的人,并限制战争手段和方法。国际人道法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起初是基于调整武装冲突的习惯法的一些非成文规则。后来,逐渐有一些详尽程度各异的双边条约(如战俘交换协定等)开始生效,它适用于武装冲突,它并未规定一国实际上是否可以使用武力; 武力的使用则由《联合国宪章》中确立的国际法中重要但是又有所区别的那部分规则加以调整。

6. 咨询管辖权

【答案】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5个机关和16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有权就执行职务中的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不能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任何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也无权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7. 用尽当地救济

【答案】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条件之一,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用尽当地救济的两层意义:①要求受害人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并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 ②要求受害人充分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救济办法中的所有程序,例如诉讼程序的传讯证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有关文件、证件等。

8. 双重否决权

【答案】双重台决权是指在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由于对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采用小同的表决制度,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任一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否决争议事项的程序性; 确立争议事项为实质性事项后,在通过实质性事项时的决议,也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一常任理事国可行使第二次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

9. demarcation

【答案】demarcation 即划界。海洋法中的划界指沿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应依据什么原则对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限进行划分的问题。按照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一致协议,公约第74条与83条相呼应,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限,均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分,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则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将争端提交调解或者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在达成协议前,有关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界限的划定。

10.条约的解释

【答案】条约的解释是指条约在制定和适用过程中,特别是因缔约国对约文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或方法,阐明有关条款最符合条约目的和当事方共同意图的真正含义所引起的问题。

条约是当事国缔结的,应由各当事国来解释,因为只有当事国最清楚缔约的意图及各项条款所包含的内容。缔约国的解释通常表现为双方协议的“解释性声明”或“解释性议定书或换文”,或在另一条约中载入“解释条款”等形式。对条约的解释,无论是国际法的理论或是实践,都没有提供一套完整的、精细的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规定体现了四个规则,即善意原则、整体原则、目的原则和通常意义原则。

11.国际劳工组织

【答案】国际劳下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一一ILO ,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成立于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召开的和平大会,该会议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系统内的一个自主机构成立。1946年12月同联合国签订协定,正式成为联合国的第一个专门机构。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劳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采取国际行动,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水平;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促进社会正义而为建立持久和平作出贡献。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有两方面,一是通过或拟定有关劳工问题的公约和建议书; 二是开展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

12.jus sanguinis

【答案】jus sanguinis即血统主义。血统主义是判断国籍取得的重要标准之一,是以父母任何一方或仅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地。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之国籍法规定,只要是其国民所生子女就都赋予该国国籍。血统主义又分为单系血统主义和双系血统主义,单系血统主义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双系血统主义以父母任何一方决定出生者的国籍。

二、简答题

13.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与在大陆架内享有的权利,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答案】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大陆架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国家基于主权原则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享有国际法规定的权利,二者存在联系和差别。

(1)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与在大陆架内享有权利的联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联系源于地理范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所重叠。为了解决这一重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载的关十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2)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与在大陆架内享有权利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