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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武汉大学法学院626综合知识(含法理、宪法、民法、刑法、国际法)之国际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Strict Liability

【答案】Strict Liability即“严格责任”,是《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确立的责仟制原则。其特征是不提“过失”,过失不是判断责仟的依据和标准,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足以确定行为者的赔偿责任。草案4第2款规定,责任不应该以过失证明为依据,即:危险和超危险活动牵涉到复杂的作业,涉及会引起重大损害的一些固有的危险。在这些问题中,据普遍确认,不应要求出示过失或疏忽证明,即使一个谨慎的人所应该有的必要注意都做到了,也应该要求这个人负起责任。在许多管辖区域内,在分配含有固有危险性的活动的责任时,严格的责任都得到确认。在若干文书中,严格责任己经被采用为确定责任的依据。

2. 庇护

【答案】国际法上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国家庇护外国人是其属地优越权的表现,虽然依国际法人人都有权寻求外国的保护,但是否庇护外国人,则属国家自由决定的事情,因为除条约规定外,国际法并未赋予各国庇护外国人的义务。国家行使庇护权是在自己的领土范围或受其合法控制的领土内,不包括享有特权与豁免的驻外使领馆。受庇护者在庇护国享有合法的居留权,其地位与一般外国人一样,服从该国的管辖,享有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3. 造法性条约

【答案】条约的种类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区别于契约性条约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或者确认或改变现有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条约,这类条约通常是多边性的、开放性的条约,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4. Evidence of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答案】国际习惯法的证据,即形成习惯法需要具备的两大因素。具体包括:国家实践的一般性因素或所谓“物质因素”,即在某一方面的国家实践实际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包括了最有利害关系的国家; 以及“法律确信”(opiniojuris )或所谓“心理因素”,即这种实践是基于对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ageneralrecognition )。

5. 条约的批准

【答案】条约的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行为。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遇有下列情形,一国得以批准表不承受条约拘束:①条约有此规定; ②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③该国代表己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 ④该国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的意思可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己于谈判时有此表示。批准条约属国家的缔约权利,因而国家对己签署的条约并无批准的义务。

6. (国际法上的)保证不重犯

【答案】国际法上的保证不重犯是国家责任的形式之一,指行为国以某种形式保证不再重犯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一般来说,保证不重犯通常是在道歉时就作出的,或是在以其他方式赔偿时作出的,而不再作为一种单独的赔偿方式加以强调。但是,保证不再重犯有其独特的重要作用。保证不重犯的着眼点是将来的行为,是预防性的,而不在于对己作出的行为的后果进行补救。对于受害国来说,往往更重要的不仅是要恢复原状,对己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而是要对行为国以后的行为获得保证。

7. 国际责任公约

【答案】“国际责任公约”是指《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3月29日开放签字,并于1973年10月9日生效。该公约全文共28条,规定各国应对发射实际主体(不论是政府机构或民间企业或社会团体)在外层空间及天体的一切活动负直接责仟,并规定损害的赔偿原则。

8. 外交特权与豁免

【答案】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有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三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条约的形式肯定了职务需要说和代表性说,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子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以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9. 报复

【答案】报复是强迫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是指一国例外地被准许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行为或其他国际不法行为,以迫使后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争端的满意解决。报复与反报的主要区别在于反报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无关,而报复则必须以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为本国行为的基础。报复虽有积极报复和消极报复之分,但都必须与所受损害和为取得赔偿所需要的强制成比例。

10.代办

【答案】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代办是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在使馆馆长中级别最低。代办仅可以随时要求渴见接受国的外交部长,代表本国处理相关外交事宜。如两国长期保持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则表明双方的外交关系是不完全的。一般说来,当两国关系存在某些问题时才互派代办。

11.Invasion

【答案】Invasion 即入侵,在国际法上是指未经他国允许,一国的武装力量通过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进入他国领土、领空和领海等主权管辖的领域,侵害他国主权行为。在国际法上,未经他国允许入侵他国的主权管辖领域是违反国际法的,被入侵国可以行使自卫权。

12.国际习惯

【答案】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generalpractice )。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在一些重要的所谓造法性条约的序言中往往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二、简答题

13.简述外交豁免权。

【答案】(1)外交豁免权的概念外交豁免权是指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一般来说,“外交特权包括豁免,而外交豁免则不能包括一切外交特权,虽然豁免确属于外交特权的主要的并且重要的部分”。

(2)外交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使馆的豁免和外交代表的豁免以及其他人员的豁免。

①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a.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b. 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c. 通讯自由;

d. 行动及旅行自由;

e. 免纳捐税、关税;

f. 使用国旗和国徽。

②外交代表的豁免包括:

a.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

b. 寓所、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c. 管辖豁免。

第一,刑事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绝对豁免。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